在南昌聯發君悅華庭交了1萬元「意向金」 放棄購房後開發商不退錢

10月16日,南昌劉先生反映,7月23日,他交了1萬元意向金,在聯發君悅華庭買了一間商鋪。之後,他發現簽訂的購房意向協議書上沒有加蓋開發商的公章,由於擔心出現問題,就提出了退房要求。聯發君悅華庭銷售顧問卻表示他們付出了勞動,意向金是不可能退的。可買店鋪的時候,銷售顧問表示如果提前打招呼,意向金是可以退的。

在南昌聯發君悅華庭交了1萬元“意向金” 放棄購房後開發商不退錢

節目對接了聯發君悅華庭銷售經理彭經理,彭經理表示具體情況自己並不清楚,時間過了很久,有點不記得了;彭經理表示要先去了解一下情況,之後會盡快跟客戶聯繫。

律師觀點

一些開發商為了提高購房者的積極性,往往要求對方先行交納一筆幾千至上萬元不等的“意向金”或“認籌金”,聲稱憑此在開盤後可以優先購房,並能享受一定程度的購房折扣。而所謂的“意向金”、“認籌金”並不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種商業上的銷售手段。

“意向金”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它屬於房屋買賣雙方達成的初步意向證明,性質上相當於預付款,對違約一方不具有懲罰性。購房者向開發商交納意向金的行為僅僅意味著其有意向購買房產,如果雙方就交納意向金後沒有簽訂購房合同,那麼購房者中途取消買房意願,意向金應全額退還;如果購房者最終購買,意向金將轉為房款的一部分。

【延伸】定金、訂金、意向金、認籌金,如何區分?

1.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從本質上講,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種擔保行為,一方面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一方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除非購房者已經完全確認需要購買目標房源,請謹慎採用定金方式。

2.訂金

“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法律層面的含義卻完全不同。

通常情況下,訂金適用於在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就下一步交房期限等進行的約定,購房者支付了訂金及意味著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訂金在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訂金往往被視為預付款,僅表明了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向,支付訂金的過程其實是在履行主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債的擔保作用,不產生“定金”的懲罰性效果。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訂金合同,那麼收取訂金的違約方只需返還訂金即可。

3.意向金

“意向金”並不屬於法律概念,其屬於房屋買賣雙方達成的初步意向證明,性質上相當於預付款,對違約一方不具有懲罰性。購房者向開發商交納誠意金的行為僅僅意味著其有意向購買房產,如果雙方就交納誠意金後開發商交房義務沒有約定,後期雙方也沒有簽訂購房合同,那麼如果購房者中途取消了買房意願,誠意金應全額退還;如果購房者最終購買,誠意金將轉為房款的一部分;而如果開發商不交房,則其應該將誠意金返還給購房者,但購房者無法據此向其提出賠償要求。

4.認籌金

與“誠意金”類似,“認籌金”也不屬於法律概念,僅僅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樓盤正式銷售前,通過優先選房、許諾享受開盤價格優惠等方式,吸引有意向的購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幾千至數萬元不等的資金,進而提前圈定客戶的一種營銷手段。

如果購房者後期同開發商簽訂了正式購房合同,則認籌金就按照約定成為購房款的一部分;如果購房者沒有同開發商簽訂任何合同,則認籌金是可以退還的。

“意向金”、“認籌金”類支付行為使得購房者處於較為被動的地位,在認購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時,購房者需要謹慎選擇,如確有必要選擇此類支付方式,可就後續交房時間、退款的條件、期限、退款方式等進行清楚明確的約定,避免陷入被動局面。

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買房時應注意區分“誠意金”、“認籌金”和“定金”、“訂金”等概念,儘量選擇具有法律保護力的付款方式,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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