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月末入職或月末離職,當月社保是否應該繳納?

許多朋友想必都曾遇到過這種情況:

當月工作不滿月,特別是月末入職,月初離職的,企業要求職工個人全額承擔當月的社保繳費。

企業給出的理由也總是驚人的相似:

公司有規定,當月工作不滿月,社保費個人繳,公司不給繳。

針對於員工月初離職社保繳納的解決,也有企業按照內部規定,一般的做法是:

● 在當月15之前離職的員工不為其繳納社保,而在15號之後離職的員工會為其進行社保繳納。


員工月末入職或月末離職,當月社保是否應該繳納?



➤1、員工離職當月工資應如何發放?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即使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了工資支付的時間,但是一旦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應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

➤2、離職月員工社保是否應當繳納?

●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勞動法》也規定,當月的工資還是由原單位支付,那麼在那裡上班領取的當月的勞動報酬就應該相應的繳納社會保險。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在職1天,企業都要為職工繳納社保,而且不能出現個人承擔企業繳納費用的情況,否則會面臨以下用工風險:

①職工離職後申請仲裁,企業面臨補繳風險

②離職日期未到,在交接過程中發生工傷,企業由於當月未繳社保將會承擔高額的賠償費用

......

該名員工的最後工作日為6月15日,這意味著6月1日至15日期間,單位與該名員工之間仍是勞動用工關係,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最後小寶友情提醒:

用人單位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均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意:1.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不夠保險個人部分扣繳額,需要員工個人承擔個人差額部分費用(此情形為僅受在職天數導致收入較低,而非企業績效等故意狀態下導致月收入異常低於常值甚者低於最低月工資的情形)

2.不按規情形:員工入職月自行或前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於社保徵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此情形必須商定一致且只能在離職日之後發起停保和次日發起解合,避免形成工傷後社保處於停保狀態)

附:

1、《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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