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录用条件,能解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员工吗?

没约定录用条件,能解雇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员工吗?

案情简介

安某于2018年1月8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2018年6月1日,公司以安某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显示有安某及主管领导签字的《试用期工作考核表》为证。

该表显示,安某的考评总分为45分;表中注释处载明若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视为未达到试用期考核标准。安某认可该证据,但主张公司在自己入职前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均未与自己约定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9000元。公司虽不认可安某的主张,但未就双方约定录用条件举证。

争议焦点

没有约定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员工为不合格,是否可以被解雇?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安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000元。

案例评析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间,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赋予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赋予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公司对安某在试用期内进行了考核,认为安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能成立吗?答案是否定的。

以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为由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长短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发生在试用期期间。试用期期间的确定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试用期满后未办理转正手续,也不能认定劳动者还处在试用期。

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劳动者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依据岗位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并告知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可以是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方方面面。

第四,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中,公司与安某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也是在试用期内做出的,但公司未与安某约定录用条件,也未将录用条件明确地告知安某,在此前提下,公司以安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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