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夫妻「忠誠」金受法保護麼?

案例分析|夫妻“忠誠”金受法保護麼?

夫妻之間為了保證對對方忠誠,簽訂了“忠誠協議”。後妻子發現丈夫對自己不忠,提出離婚的同時,要求對方按“忠誠協議”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

七月流火,東北的中午也十分酷熱,這樣的天氣,影響著人們的心情。這天,一對母女走進朗慧律師事務所,母約六旬,女兒年紀不過三十,高挑白淨,一雙大大的眼睛充滿血絲,彷彿剛剛哭過。來的目的是諮詢。提起家庭的事女兒泣不成聲,無奈只好由母親向律師進行陳述。

女兒姓常,省內一大型醫院的護士。丈夫姓張,著名大型國有企業技術人員,二人結婚四年。婚後,常女士把全部身心繫在丈夫身上,一心一意操持著家務,教子相夫,支持丈夫的工作。可去年冬季發生一件事,幾乎使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瓦解。那天,常女士發現自稱出差的丈夫並沒有離開省城,而且陪同一名年輕的女士逛商場。後來在她的再三追問下,丈夫承認和一同事產生了婚外情,但其承認錯誤,表示痛改前非,以家庭為重,同那個女人斷絕往來。可常女士認為,是狗改不了吃屎,是貓沒有不偷腥,不再相信丈夫的誓言,堅決不予原諒。無奈,丈夫張某做出了進一步讓步,主動提出同常女士簽訂一份協議,約定: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應當相互忠誠,潔身自好,不搞婚外情。否則支付對方人民幣50萬元作為補償。雙方簽字,各持一份。這樣在張某的積極努力下,常女士原諒丈夫,放棄離婚。

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張某“偷醒”的毛病根本沒改。就在昨天,正在上班的常女士突然接到一個電話,讓其到一個賓館,結果把花心丈夫和一名女子堵個正著。這下,常女士對丈夫徹底絕望,喪失信心,不打也沒鬧,鐵定了心和丈夫離婚。丈夫張某也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夫妻間原先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絕補償50萬元。這樣,常女士隨其母親來到了朗慧律師事務所,諮詢她和丈夫所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在常女士再三表示不能過,堅決離婚的情況下,律師事務所與常女士辦理了委託手續,委託律師辦理離婚及其他事宜,一紙訴狀,常女士把丈夫訴到法院。

常女士的丈夫張某為了打贏官司,也聘請了律師。他的律師認為,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種法律價值取向,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朗慧律師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見,認為夫妻二人間簽訂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首先,符合民事法律規定,只要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的內容具有可執行性,法律應當承認其效力。本案中夫妻二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協議是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同婚姻法的規定具有一致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見,婚姻法對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因此,常女士的丈夫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補償金。

最後法院採納了朗慧律師的辯護意見。常女士的權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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