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骂人心脏病发作死亡,结果对方过失杀人被捕,你怎么看?

修然信箱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的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心脏病发作死亡的摩托车驾驶员,从外表看身强体壮,一般人会认他患有致命疾病隐患,冲突时无人事先告知他有心脏病,冲突时双方均没有暴力行为。的哥不知道死者有心脏病,没有对摩托车驾驶员适用暴力,摩托车驾驶员死亡不是的哥能预见的死亡,也不是的哥轻信可以避免发生的死亡。的哥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刑事立案并依法给予的哥国家赔偿。

如果的哥当时有暴力行为,或者事先有人告诉的哥摩托车驾驶员有心脏病但的哥仍然谩骂,的哥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性还是有的,以前类似案件都是有前述情形。

退一步海阔天空,多说一句话不显得英雄,言语不当会激化矛盾,发生悲剧后悔不迭。建议公众平时,有话好好说,见好就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29方寸世界


男子骂人心脏病发作死亡,结果对方过失杀人被捕,你怎么看?

该事件,哦,不是,由于当地检察院已经批捕,因而是“刑事犯罪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如何看这个案件?

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第一:责任。 的哥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

第二,公检方明显枉法,当地公检方应该被追责。

的哥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实质上,首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医学问题。

从事发视频来看,身材肥大的摩托车车手是在纠纷行将结束,已经跨上,并发动摩托车准备离开是突然晕厥,被平置地面后还存在叹息样呼吸,手臂还能移动。

结合其心脏病史,骑手应该是冠心病发作导致的心跳骤停,并最终导致心源性死亡。

死亡的原因,当然是他的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的心跳骤停。

虽然很多因素都被认为是心跳骤停可能的危险因素,比如,该事件中摩托车手的激动情绪。但这些危险因素与病发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甚至经常是毫无关系。

社会上,对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普遍存在错误认识,往往把与心跳骤停同时或者先后发生的事情当成发生的原因,并将责任归于这个原因。

从医学上讲,这种逻辑是错误。

世界著名的马斯特里赫特猝死研究中,67%的猝死者在事件发生时处在静息状态,没有任何诱发因素

另外,关于心跳骤停的两个50%值得特别强调,有利于对事情的理解。

一个是,发生在年轻人的心跳骤停,有50%没有心脏病发作史,首次发作就是以心跳骤停的形式呈现

另一个是,80%的35岁以上心跳骤停的原因是冠心病,而

冠心病患者中的50%是以心源性猝死的形式结束生命

因此,可以说,对于心跳骤停、心源性死亡而言,唯一的原因是猝死者自己的心脏病。而发作,很大程度上来说是随机的。

就今天讨论的事件来说,摩托车车手本身患有冠心病,什么时间发作,以什么样的形式发作,很大程度上是随机。

如果说情绪激动是诱因,以视频中该男子表现出的做派,大概率上,该男子没有一天不会激动1次甚至N次。那么多次激动为什么没有诱发发作?偏偏这一次诱发了呢?

另外,从统计学上讲,67%无诱因的心源性猝死的诱因又是什么呢?

因此,该男子心脏病发作、心跳骤停的发生,其实是随机的,跟与的哥的纠纷没有因果关系,甚至没有关系。

那么,的哥自然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细究此次纠纷原委,与摩托车车手同行的女士称“就是别了一下车”。

的哥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别了一下车”这件事,也不知道摩托车在追他。因为,如果知道的话,不可能停下车与自己的妻子说话“等”着摩托车追上。

而摩托车车手,追上以后,连续辱骂的哥,并猛踹的士车门,并向的哥连续叫嚣“服不服,不服到XX(听不清)找他”等。

而整个事件中,似乎根本没有听到的哥有任何“回嘴”。

也就是说,对于该纠纷,的哥几乎自始至终是被挑衅甚至被欺侮一方,整个纠纷似乎完全是摩托车司机一手挑起。因而,的哥似乎没有什么责任。

同时,据说,摩托车还是没牌的黑车

在城市街道公然骑乘没拍照的摩托黑车,并对的哥大肆挑衅和辱骂。

什么人可以如此嚣张?

据说,骑黑车的摩托车车手是当地特警队的一名辅警。

总之,无论从医学上,还是纠纷责任来讲,的哥没有任何责任可言,更没有什么过错,又何来的“过失致人死亡”?

要知道,汉语中“致”就是“导致”,指的是事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检方的枉法裁定

事发于6月27日,到现在接近4个月。这4个月之间发生了什么?

似乎是,公检双方用4个月的时间完成了对的哥罪名的罗织。

目前公开的信息有,6月28日,就是事发的第二天,的哥就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事被拘留——也就是说,案件从一开始,就被公安部门定性并立案为刑事案件,尽管实施刑事拘留和侦查的当地公安部门现在极力撇清与该案件性质认定的关系。

案件认定的一个关键证据是,网传的一份当地公安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对摩托车司机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意见为“

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这个鉴定结论很可笑,法医鉴定原本只应该呈现尸体标本上能看到的,那就是“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而这份不伦不类的鉴定,似乎暗示“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构成了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原因。

尤其是“过度疲劳”是怎么回事?难不成指的是摩托车男“操的哥他妈(辱骂的话)”、踢踹的士车累着了?

的哥“有罪”的这份鉴定报告,大概是检方于9月对的哥批捕决定的最“强有力”的证据。

检方的批捕,意味着检方认定的哥的刑事犯罪是既成事实,将会向法院提起刑事犯罪指控。

网络“公审”再次主持正义?

然而,公检两方用了4个月的时间罗织的的哥刑事犯罪指控,一经网络曝光引发关注,就招来了涉事检察院上级部门,哈尔滨市检察院应对舆情的复查决定。

目前从舆情来看,公众几乎完全一边倒地力挺的哥无责。

大概齐,这一次,检方也不会例外的顺应民意,撤销逮捕决定,撤销刑事案件认定。

也就是说,很大可能,网络的预“公审”再次主持公道,为的哥讨回正义。

这是好事吗?

并非。

该事件,即使完全不懂医学和法律的公众,一眼就能看出事情的责任和对错。

而当地公检部门是国家一级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都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加上还邀请了医学专家参与了法医鉴定,就是这么一大帮子专家,用了4个月时间却罗织出无辜的哥刑事犯罪的罪名。

这是为什么?

唯一的解释就是枉法。

就像前段甘肃庆阳遭猥亵女生事件中当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样,哈尔滨当地涉事的公检方也应该被追究枉法的责任。

然而,当法律经常性需要网络“公审”来主持正义时,这是一种悲哀,而非幸事。

P.S 哈尔滨检察院的审查通报新鲜出炉:的哥不构成犯罪,撤销原批捕决定,建议警方撤案

——不出答主所料,网络预“公审”再次主持了正义,我们的公检部门再次公共接受网络的普法教育。

但是,答主真心希望,我们的公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不要总是指望网络来给它们普法,好伐!


挣脱枷锁的囚徒


目前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上级检察院的重视,我们看看会不会纠正这个结果。

男子与的哥斗狠身亡,我的观点,这个案件,出租车司机只承担民事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是错误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得有过失的行为,的哥司机没有与之冲突,并无过失行为,如果刮碰,可按道交法判,而不是刑法。

这个案件,其实就等于摩托车男自己把自己气死的,而的哥事实上保持了高度克制,我们从视频里可以看到,是摩托车司机跳着脚的要干仗。

这个案子检察院真不该批捕的,摩托车司机家属可到法院民事诉讼。当地上级检察院已经发现问题,我估计大概率要更正结果。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哈尔滨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 的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批捕】今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出租车司机滕某停车后,突然一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摩托车驾驶员妻子多次劝阻,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6月28日2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韩东言


的哥出租驾,遇妻车停下,两人说说话,叽叽又喳喳。

一辆摩托到,骑手好高大,身后老婆坐,双手搂着他。

车停骑手下,嘴里就开骂:你这小杂种,把我摩托刮,居然跑得快,将我当宝耍,害得老子追,汗流把背浃,幸得天有眼,终于被我抓。边骂边提脚,踢向车门砸。


的哥不承认,两人口角发,越争越激烈,骑手老婆怕,劝夫不要闹,离开快回家。骑手听不进,继续人发麻,惹发心脏病,轰然倒地下,抽搐嘴巴歪,奄奄一息啦。

骑手老婆哭,急把人中掐,的哥也施救,报案打电话。最终事已晚,阎王骑手拉。民警现场赴,仔细搞调查,卷送检察院,批示的哥抓。

是非与曲直,民众议论大,有说抓得好,有说不该抓,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话。此事依我看,重点是剐擦。如果没剐擦,骑手找麻纱,那是自找死,不能怪人家。如果有剐擦,的哥责任大,逃跑先不对,赖错更该骂,如果动了手,活该受惩罚。自己苦酒酿,必须自己呷。



检察院出面,应当知真假,堂堂法机关,不会乱枉法。石头天上打,终会落地下。凡事皆冷静,可以少奇葩。


平淡人生一帆顺


视频显示:一黑衣男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黑衣男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出租车车门;

身边有人劝阻,黑衣男不听,多次向出租车司机斗狠,双方发生口角;

2分钟后,黑衣男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

一红衣女说“他有心脏病”。有人将黑衣男平放在地上,女子则按压他的心脏和人中。


此事发生于2018年6月27日下午4时左右,出租车司机滕某当时将车停在饭店门前与妻子说话,突然一辆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还动手打人。摩托车驾驶员的妻子多次劝阻他赶紧走,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

6月28日,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南岗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摩托车司机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9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滕某。


滕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被批准逮捕,那么滕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的过失与他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他人的死亡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导致,那就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那么具体到本次事件中,就有两个问题:

1、事实上的:摩托车驾驶员的情绪激动和过度疲劳是不是滕某与其争吵引发的?

从视频和当时在场的出租车司机的反映可以看出,当时滕某停在原地,摩托车司机追上来踢打车门并辱骂、要打滕某(一上来就激动的不行,这个时候滕某还没有任何反应),在其妻子的劝阻下,他仍不依不饶。

摩托车驾驶员的情绪从引发到爆发到病发,一直是他自己在泄愤。

即使滕某辩解几句,也不属过分的举动。

也就是说,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情绪激动、过度疲劳,不是滕某的行为引起的。

滕某没有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的情绪激动、过度疲劳,那么其冠心病发作与滕某也就没有什么关系。这在刑法上叫做滕某的行为与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涉嫌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承担。

2、主观上的:滕某当时能否预见到争吵会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情绪激动以致病发死亡?

如果不能预见到,那么滕某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了。

这个需要从基本的常识来判断。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在对方气势汹汹的挑衅中,辩解、争吵几句并不会产生什么危险性,你总不能要求人家在被打、被骂的情况下,连一点反应都不能有吧。

所以,滕某是不会知道自己辩解或者争吵几句就会引发对方冠心病发作的死亡后果的。

不能预见,其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没有过失,也就不会涉嫌过失犯罪。

3、先有因、后有果,这是不能逆推的。

事件已经客观发生,行为与后果的发展过程已展现出来,不能就由此来逆推行为人应当预见。

因为这样做,就是客观归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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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吉律师


看到这个事情以后,心里被惊吓了一下,不知道有没有人补偿我这个被惊吓的“精神损失费”呢?只是因为和对方吵架,然后对方自己突发心脏病倒地,虽经过众人急时抢救但是“回天无术”离世,个人认为这件事情最多需要一点人道意义上补偿,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这位摩托车男司机就是有错在先,你摩托车无牌上路,另外你有驾驶证吗?哪怕有但是你驾驶无证车辆上路,这难道不用承担责任吗?难道你还有理由出来指责他人。

其二,对于车辆剐蹭不是只听你一句话就可以的,当时候你老婆已经在极力劝阻说明这其中肯定有隐情;另外双方对于交通问题有分歧可以找交警,你这种故意到汽车前直停车,你不知道很危险吗?别忘记你还载着你老婆呢;你又有什么理由直接踹出租车司机的车呢?

重点,这个过程中司机大哥一直是保持克制的,摩托车司机的老婆也是一直在劝阻,只是他自己一直不愿意就此罢休,一直咬着不放,试问出租车司机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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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世界


目前,摩托男与的哥斗狠后身亡一事已有定论:据当地检方通报,的哥未加害不构成犯罪,撤销批捕、建议撤案。



霍小姐以为,执法部门的最终判定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遏制了一些“恶人”仗病欺人、无理取闹的嚣张之举,无疑向广大公众传递出了一个不乏正能量的、明确积极信号。

此前,爱争强好胜、惹事生非之摩的司机吴某在与人争吵中,不幸心脏病发作死亡,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出租车司机滕某则被刑事拘留。

此事一经媒体公布,引发网民一片汹汹热议。 支持这一处理的人认为,出租司机你再有理,毕竟困你争吵,导致了人家心脏病发作,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质疑/反对这一处治者认为,明显摩的司机是无理取闹,惹是生非,而人家的哥只有回怼争吵,并未动手,这样处置岂不是冤枉了人家?且有损社会公平和正义?!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应存在过失,客观上应有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当地检方通过认真翔实的调查,发现二人事先并不认识,摩的司机与的哥争吵时,也并未有心脏病发作症状,当然的哥也更不会知道他是一个心脏病患者。

最为关键的是,的哥只有争吵而没有动手,即二人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行为,所以检方判定,的哥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也没有加实施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这也从一个方面,警示告诫人们,有时对错、得失反转就在一瞬间。倘若的哥一怒之下意气用事,动手打了摩的司机,那么即便本来自己有理,也会因一念之差吃了官司,受到处罚。可谓一步错步步错,一失足酿成千古恨。这才是吃瓜群众,最应该汲取的事件经验和教训。


霍小姐的八卦炉


自己把自己给骂死了,却让别人来背锅,合适吗?

最新的警方消息来了:出租车司机客观上没有加害摩托车司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检方已经撤销了对出租车司机滕某的案件。

这个事件其实就是路怒症的真实写照:吴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中,滕某驾驶出租车两次超越了他,这让他很生气,觉得影响了他的正常行驶,虽追赶上去别停出租车,然后和滕某理论。期间吴某还动手拍打了滕某,滕某下车和他吵起来,吴某至少提出两次约斗。最后被双方妻子劝住了。

后来吴某骑车要走时却倒地不起了,出租车司机协同他人积极救助并送往医院,但是吴某心脏病突发已经不治身亡。

虽然经过调查取证,的哥免除刑罚,那是因为双方为陌生人,未知对方有心脏病。其实气死人也是负有责任的,只不过也是分情况的,如主观有恶意的,双方都有过错等,不同情况的判处也不太一样!


所以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出门在外,还是要和气待人,给别人过不去也是给自己过不去,尤其是自知自己有心脏病还要生气吵架,那不是往死里坑自己么!


如意岛会理财


这个案子应该是属于意外事件,出租车司机绝对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最多出于人道主义,负一点点民事责任就可以了。

看了视频,全程只看到摩托车主情绪激动,出租车司机基本上没有还口。在这种情况下,摩托车主自己把自己气死了,反而说出租车主过失致人死亡,总是说不过去。


更何况 所谓的过失也得有注意义务作为前提。如果明知对方有心脏病,而故意和对方吵架,导致对方死亡,这是故意杀人。如果知道对方有心脏病,但是无所谓,不做理会,这是过失致人死亡。

而题目中这种,我们不能要求一个路人面对上窜小跳生龙活虎的摩托车司机,觉得他有心脏病。再说出租车司机一点过激行为都没有,何来的过失呢?所以这出租车司机应该立即无罪释放。


律师独角兽


看了完整的视频,发觉出租车司机真的好冤,被人骂了,结果还被人抓了,真的是无妄之灾啊!看到这个视频还真的让人心里凉凉的。人说“我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可现实却真的成了躲不起。反正人死了就赖上你了,你能咋办?\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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