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可供依据的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 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 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 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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