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遺產繼承來的官司

三兄妹在繼承過世父親的房產後,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成為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的被告,兩個月後,連同他們母親和表弟在內的5人一齊坐到了固陽縣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一份遺產繼承來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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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日,三兄妹的表弟張某某向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358000元,貸款期限10個月。同日,張某某的大姨李某某與大姨夫王某某,也就是這三兄妹的父母與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以一處位於青山區的房屋為該筆貸款抵押抵押擔保責任。貸款到期後,張某某辦理借款展期至2014年4月10日 ,並約定了展期期間內的利息和逾期貸款罰息利率。

借款到期後,張某某所欠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數額本金為358000,利息為406193.7元。經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多次催要,張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也未履行抵押擔保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至固陽縣人民法院。

而王某某與李某某所生的這三個子女也成為了這起借款合同糾紛案的共同被告,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還要求他們對該筆借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某一方也對將李某某與王某某所生的三個子女列為被告提出異議,他們認為這三個子女並非抵押合同中的擔保人,也不應承擔擔保責任。並且主張此筆借款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張某某也不應再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過程中,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法庭出示證據,表明其分別在2015年5月29日、2016年6月20日對張某某催要欠款,法院認為這屬於訴訟時效中斷,因此張某某提出的訴訟時效已過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而王某某於2014年7月去世後,李某某及其三個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了王某某位於青山區的房屋,在此之後也並未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王某某所留下的財產與債務。

最終法院審理查明後,判決張某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固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清償借款本金358000元及利息。李某某及其三個子女以繼承的坐落於青山區的房屋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文中出現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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