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时有一个股东不签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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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变更公司名称

属于一般决议,如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只需要通过股东过半数表决权。

如果遭遇其中一个股东不签字等不予配合的情形,可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进行公证,具体做法如下(仅供参考):

(1)先确认已经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

(2)和当地的工商局说明这种情形,并咨询通过公证的方式是否被认可(每个地方的登记机关具体的要求有所不同);

(3)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通知股东参加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有利于保存,比如传真、邮件或者快递件(如果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可以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将通知函寄送给股东)

(4)形成股东会决议后,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将股东决议文件寄送给不参会股东,说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

(5)公证处针对上述情况出具证明,拿这份证明到工商局去办理即可(建议一定要多和工商局沟通,避免跑空)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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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名称,需经股东会决议,且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如果达不到,是不能更改的。如果达到了2/3及以上,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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