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擅自銷售法院查封房產被罰50萬 海南二中院維持處罰決定維護司法權威


樂東某房地產公司無視法律威嚴,在公司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中的3套房屋銷售他人,嚴重妨礙民事訴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複議決定書》,維持了樂東法院對該公司和直接責任人分別予以罰款50萬元和3萬元的處罰決定,對維護司法權威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樂東法院在審理原告海南某農業公司與被告樂東某房地產公司、三亞某房地產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原告的訴訟保全申請,於2017年8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書,將樂東某房地產公司位於樂東縣尖峰鎮某項目一期90套房產予以查封,並在房產所在地張貼查封公告,在樂東住建局進行查封登記。

在查封期間,該公司欺瞞購房者,未經法院允許,擅自將其中3套房屋予以銷售,這不僅侵害了財產保全申請人和購房者的利益,造成購房者多次上訪,社會影響惡劣。為此,樂東法院對該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個人作出分別處以罰款50萬元和3萬元的處罰決定。

樂東某房地產公司不服,以樂東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該公司已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民事裁定為由,主張在此裁定基礎上產生的罰款決定不應具有法律效力,應予以撤銷,遂向海南二中院申請複議。

海南二中院受理複議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樂東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為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在法院未對查封財產解封之前,任何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否則應受到法律的懲罰。樂東某房地產公司無視法院生效裁判,擅自變賣已查封財產,致使法院無法執行,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進行,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和法律的踐踏。海南二中院認為,樂東法院處罰得當,該公司主張依據不足,故依法駁回其複議申請,維持原處罰決定。

近年來,損害司法權威、挑戰生效裁判的行為時有發生。2018年以來,海南二中院對公然侮辱誹謗法官、虛假訴訟及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等多起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了相應處罰,這對維護法庭秩序和司法權威、杜絕虛假訴訟、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等情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

(羅鳳靈 平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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