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虛構交易刷卡套現3000餘萬分別領刑

儋州三男子為幫他人“養信用卡”從中牟利,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利用POS機開展信用卡非法套現業務,共刷卡套現3000餘萬元,嚴重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鍾某、吳某、梁某均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梁某、吳某、鍾某利用多家商戶POS機實施信用卡套現業務(該業務是指利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刷信用卡,從中套取現金、保持信用額度或者使透支後的信用卡保持不逾期的正常狀態等),從中收取1%-2.5%不等的手續費牟利。梁某親自或者安排吳某為其親戚朋友等5人進行信用卡非法套現,金額共計440餘萬元;吳某、鍾某均利用POS機為數十人非法套現,金額分別為1000餘萬元、1850餘萬元。2017年3月31日,梁某三人被公安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吳某、鍾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交付現金,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分別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三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後,三被告人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量刑過重,罰金過高,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梁某、吳某、鍾某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三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據海南二中院主審法官介紹,梁某等人在未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使用POS機的方法,變相將自己或者他人的信用卡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使金融資金置於高度風險之中,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梁某刷卡套現440餘萬元,屬情節嚴重;吳某刷卡套現1000餘萬元,鍾某刷卡套現1850餘萬元,均屬情節特別嚴重,因此,上述量刑並無不當。

(通訊員 羅鳳靈 黃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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