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遇有難事應扶持

近日,平江法院處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原告王某起訴要求與被告吳某離婚,法院審理後雖然查明雙方分居已有四五年,但因吳某現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人扶持,法院最終判決維持雙方的婚姻關係。

王某與吳某於1990年結婚。婚後前段,兩人夫妻感情較好並生育了一個兒子。自2012年起,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王某逐漸疏遠吳某。又因吳某患精神疾病時好時壞,兩人開始分開生活。王某離開吳某後獨自生活,對吳某也不聞不問。吳某的生活起居以及疾病治療都是幾個兄弟共同負責。2018年7月王某認為與吳某分居已有幾年,要求與吳某離婚。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吳某的哥哥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建議王某負擔吳某的部分生活和治療費用被王某拒絕。

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王某外出務工多年,兩人聚少離多,吳某又患上精神疾病,讓王某倍感生活壓力,以致王某起訴離婚可以理解。但是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作為一個命運共同體,不管是否遭遇人生變故,理應風雨同舟、相互扶持、共渡難關。現在吳某患病,王某應給予支持和幫助,不可輕言放棄,故判決維護王某與吳某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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