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餐飲公司負責人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


「營運」餐飲公司負責人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

餐飲公司負責人

經營管理目標責任書

為確保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任務得以實現,經集團研究制定公司2018年度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及考核兌現辦法,經餐飲公司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確認,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責任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責任目標

1、責任期內餐飲公司實現營業收入 萬元;

2、責任期內實現營業利潤 萬元。

三、負責人的權利

為保證上述責任目標的實現,餐飲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履行如下權利:

1、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權

○ 對餐飲公司總經理助理、總監、餐廳經理及以下各級員工的聘任權、獎罰權、任免權和解聘權。

○ 對餐飲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部經理的任免、調配、解聘、獎罰的建議權。

○ 編制範圍內員工招聘錄用決定權。

○ 核定工資總額內的調薪決定權。

2、財務管理權

餐飲公司獨立財務核算。財務人員歸屬集團財務部、餐飲公司雙重管理。受董事會委託(授權),負責人有對餐飲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資金費用支出計劃審核權、借款審核權、費用報銷審核權。

3、管理決策權

○ 主持餐飲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 組織實施餐飲公司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工作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

○ 主持召開餐飲公司的各類工作會議。

○ 審核簽定餐飲公司各類經濟合同。

4、申請支持權

○ 依據餐飲公司的工作進展情況申請專項經營管理資金和其他資金支持。

○ 申請修改餐飲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人員定編。

○ 申請集團及其它子公司(部門)的業務技術支持。

四、負責人的義務

○ 接受董事會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董事會監控、考評、檢查。

○ 向董事會作工作彙報,每月8號前按時上報上月經營報表。

○ 確保責任目標的實現。

○ 保證公司各個標準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對餐飲公司發生的經營生產安全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 保證員工的整體操作技能和工作質量。

○ 保證員工的生活、工作秩序,為公司儲備、培養人才。

五、目標獎罰

1、公司負責人薪酬實行底薪+利潤提成,每月發放基本工資 萬元,全年12月共計 萬元,年底考核負責人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

2、如全年責任目標完成(營業收入及營業利潤指標達標),則提取營業利潤 萬的 %作為責任人的獎勵薪酬。

3、如果目標(收入及淨利潤)不能完成:營業利潤利潤低於 萬,則提成降低至 %,若低於 萬則不給於提成。

4、若營業利潤超額完成,提取營業利潤超額部分的 作為獎勵。高於 萬元低於 萬元,提成 %;高於 萬元低於 萬元,提成 %;高於 萬元低於 萬元,提成 %;

5、營業收入不影響利潤提成,僅作為獨立激勵機制考核:低於 萬,底薪(年)扣除 萬;低於 萬,扣 萬;高於 萬,年薪獎勵 萬;高於 萬,獎勵 萬,若達到 億,獎勵 萬。

6、若發生董事會與負責人共同確認之不可抗力而致使責任目標無法完成,則由董事會與負責人共同商榷處理。

7、公司給予負責人第年1次每次10天的探親假期,報銷來回機票。

六、其它事項

1、本目標責任書壹式叄份,董事會、財務部、公司負責人各執一份。

2、本責任書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3、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董事長 負責人

(簽署)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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