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摄录,后车拍摄不提醒要担责吗?

薄荷女生


答主从刑事角度提供一些观点吧:后车人员没有刑事责任,前车驾驶员可能会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只是可能,详细案情通报还没看到)。

答主看到有网友讲,后车拍摄视频人员应该提醒前车,不然可能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个其实是不存在的。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我们习惯将不作为犯罪的要素概括为:应为、能为、不为。

本案中后车驾驶员虽然明知前方有限高杆,也明知以如此高的车速,人只要撞击限高杆肯定会发生严重的伤亡后果,但却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等待看结果是否发生。从主观心态上,他们对结果的发生抱持着一种放任的心态。

但关键问题在于,他们对死者并没有任何保障安全的义务。也就是不具有“应为”的要素。那么怎么样才算是“有作为义务”呢? 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主要有四种来源(这里只讨论救助义务来源,不讨论有无救助可能)。

第一种是法定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就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养关系,一般也认为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内容。那么具有这种特殊身份关系的话,看到对方身陷危机时,是具有救助义务的。

第二种是职业或身份原因带来的义务。比如人民警察,在看到公民陷入危险时有救助的义务,消防员看到有人被困,具有救助义务。

第三种是法律行为带来的义务。比如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对于消费者具有救助义务。

第四种是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比如开车撞到人之后,就对受伤者有了救助义务。

本案中后车驾驶员不符合以上几种情形,对死者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相对来说,前车驾驶员的行为则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汽车驾驶员,他应当预料到小孩子半个身体探出车外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他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在前方出现限高杆时没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他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暂时先写这么多,真实很惋惜,一个十三岁的小孩子,一个刚要绽放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开车一点都大意不得!


丁大龙律师


站着说话不腰疼,换做你是拍摄者该怎样提醒,又能怎样提醒呢?

奇怪了,怎么一发生事情就会先想到找更多的“背锅者”呢?

后车拍摄者在拍摄的过程中的确有说过类似下面的话。

“拍下来了没有?在拍,在拍 。”

“前面是限高栏杆,必死无疑。”

然后眼看着惨剧发生了,可能因为这个原因,让某些网友认为后面的拍摄者没有尽到提醒的责任,反而只顾拍摄视频。



要知道,这不是看电影,也不是动画片,短短几秒钟的时间,后车司机和拍摄者能做什么?超车或者鸣笛不但不一定能起到作用,还有可能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况且,从法律上讲,后车司机和拍摄视频者没有提醒前车司机的责任,而且也没有做出刺激前车的举动,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联系,所以不应该担责。

如果苛责后车成员必须尽全力提醒前车人注意行车安全,那才是赤裸裸的“假道德真虚伪”。

要说责任最大的是男孩本人还有他的监护人,开车载男孩的司机也要担责,后车司机和拍摄者无需担责。


夜雨如书


首先可以明确一点,后车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存在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当然还存在一种公平责任,不过跟本案的情形毫无相似之处)。


后车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没有别车,没有追逐,只是恰巧出现在事故现场,恰巧看到了不该看到的一切,仅此而已!

那么后车有没有义务提醒呢?答案是没有!后车与前车上的人素不相识,路人甲与路人乙之间只有插肩而过的缘分,却没有其他相互帮助、提醒的义务。

就跟见义勇为一样,遇到不法之事或危险情况,普通人没有上前救助的义务,你可以说他冷漠,也可以说他胆小,但却不能追究他的责任,因为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但是没有强制见义勇为,否则那些围观之人不全都要被追究责任了?

而且从事发视频来看,前车与后车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从视频拍摄到事故发生只有短短的七秒钟,后车如何告知前车呢?有人说摁喇叭,但是谁知道摁喇叭是什么意思,说不定还骂神经病呢!

此案中要怪只能怪少年自己,驾驶员也有看护不周的责任,唉,真是悲剧……


打虎拍蝇


事件始末

2018 年10 月 28 日 16 时 58 分许,在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 ( 13 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驾驶员责任

目前并不清楚驾驶员和死者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驾驶员与死者之间存在监护和被监护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那么驾驶员本身也没有尽到监护人看护的责任,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当中,驾驶员应当知晓身体探出天窗外的法律风险。其次驾驶员完全有能力在驾驶途中通过后视镜发现死者身体探出的情形,本应当予以制止才是。

其次即使本案当中是好意施惠的搭乘行为,那么驾驶员也应当有义务保证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和提示义务,很显然孩子将身体探出车外并未引起驾驶员的重视和阻止,所以即使从这一点出发,驾驶员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方拍摄视频的车辆有无责任?

网上出现部分声音认为后车发现险情以后本应及时提醒,但是却只顾拍摄视频,对于本案惨剧也有责任。

但是客观的说后车视频拍摄者与前车自己既没有合同义务也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后车没有提醒的义务。即使有,也仅仅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已,而且从拍摄时间来看,前车距离后车有段距离,即使想要提醒也不太可能来得及。

基于上述情况来看,本案当中后车对于本案当中的悲剧不需要承担责任。


麋鹿说法


大实话:后车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当这个视频一出来,我就意识到这个视频的拍摄者肯定是会被一些键盘侠骂的狗血淋头了,毕竟,对于大多数“键盘超人”来说,这种小问题肯定就是一句话,一脚油门就解决的事情。

但是,无论是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从现实角度来讲,后方车辆都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因为从现实角度来说,孩子是自己把身子伸出天窗的,限高杆是因为驾驶员自己没注意直接开过去的,这肯定是追究不到后车的责任的。

而从法律上来说,也从来没有说看到别人有危险,就必须舍命相救的。打个比方来说,你看到一个人落水了,你也会游泳,但是,你考虑到如果你下去救人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危险或者是麻烦,那么你就是可以选择不救,这无可厚非。

并且,从视频上来看,从发现限高杆到男童被撞死,不过短短十几秒的时间。显然,对于后车来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很那采取万全之策的。当然,也有人会说,那即便是有一丝可能性也不应该袖手旁观吧。确实,如果这么说也似乎在理,但是,我们稍微想一下就知道这就是胡搅蛮缠。如果说为了这一丝的可能性要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那么这所谓的一丝可能性就不值得去努力。

这就好比说一个杀人犯难道就没有一点有点吗?肯定是有的,谁还可能没有个优点,但是你能因为一个杀人犯的一点点有点就说不枪毙他了吗?显然是扯淡吧。

同理这件事中也是如此,后车没有必要为了那那一丝丝的可能性而承担有可能造成的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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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男孩死了,死在了“大意”之上,令人惋惜,其实,这个事故上,司机、家长和男孩都有责任,还有就是需要进一步调查限高杆是否合法合理?有网友埋怨拍摄视频的人,说他们见死不救,其实,管人家什么事呢?万一人家好意提醒时发生了意外,恐怕也难咎其责!

据新余交警警方通报,10月28日下午4点多,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 ( 13 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另据了解,该车驾驶员袁某与男孩父母是朋友关系,出事当天,几个家庭相约去吃饭,返回途中,男孩并没有和父母乘坐同一辆车,该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汽车的天窗是用来透气的,不是用来坐在上面看风景的,这一个血淋淋的教训,也给其他司机敲响了警钟,行车途中,一定不能不让孩子头和手伸出窗外,更不能堂而皇之坐在天窗上面!





悦游四方


首先,这是单方面责人,与后车拍摄者无任何关系。如果用“道德绑架”的方式指责,那法律何在?小男孩13岁,是未成年人,理应由监护人看管,无论与前车驾驶员是什么关系,这个责任应该由前车驾驶员承担。难道,小男孩坐到车顶,你没发现吗?汽车有后视镜,你没看见吗?前方有限高杆,也没注意到吗?

其次,后车拍摄到小男孩撞向限高杆的全过程,并传到网络上,目的如何不得而知。有些人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不加速上前提醒呢?从视频可以看出,当时的车速不慢,等后车追上了也来得及啊!即便是提醒了,男孩惯性的回头,也有可能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危险,那么后车拍摄者就要担责任了。

最后,驾驶员有义务提醒同乘人员,勿要将头、手、脚伸出车窗外,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在车内,更应该注意了。所以, 13岁的孩子胡闹,驾驶员的疏忽,怎么也怪不到后车驾驶员和拍摄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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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


这个小孩可能不知道危险,但是做父母的不知道吗?这么危险的事情,还让孩子在车顶坐着,真的是太心大了。


这件事为什么又要把责任推给后边拍摄的人呢?难道后边拍摄的人让你坐到车顶的吗?是后边拍摄的人车开的那么快,根本不顾孩子的安全吗?我想这些都不是,正是因为孩子父母的大意,对孩子的安全不管不顾,这才是罪魁祸首啊。


我们坐在车上的人都知道一个常识,就算后边拍摄的人发现危险了,及时的按喇叭想提醒前车的司机和孩子,以这样的车速,喇叭声还没有传到孩子的耳朵里,危险就已经发生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用什么办法都救不了这个孩子了。


唯一能就这个孩子的就是开车的司机,不管是他父亲还是母亲,唯一救孩子的机会错过了。因为司机是第一时间可以看到限高杆的人,他或许看到了,但是他还没有反应过来,或者他根本就没有在意,就在这一瞬间,悲剧就发生了。


所以对于孩子来说,父母就是第一责任人。不要怪其他人。


老王侦查记


罕见听闻这样的交通意外!一个13岁的少年,居然被一根限高杆夺去了宝贵的生命,怎不让人心痛?13岁了,无论如何他都懂得“系好安全带,不在车内跑跳打闹,不把头手伸出窗外等”乘车安全常识的,可为何这样意外的惨案还是猝不及防地发生了?究其原因,不外乎其规则意识不强所致。

我们不难发现,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有令不行,有规不守的现象。对规则漠视见怪不惊,我们经常看到父母送孩子上学为了赶时间闯红灯;大爷大妈为了赶去超市抢便宜在路上随意穿行;公共场所不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可我们很多家长以孩子还小,孩子的天性为由而放任不管……学校三令五申、反复教育,结果一出校门就被这一群群无视规则之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带走跑偏。这样的社会环境,这样的家庭教育,怎能让规则意识渗透到孩子的内心?遵规守纪是人身安全的一道护身符。如果我们的社会、家庭时时率先垂范,营造一个人人都遵规守纪的氛围,让孩子平常把各种规则牢记于心,我想至少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意外惨案。

惨案的发生,固然令人心痛万分,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我们要深挖内因,反思自己平常教育的点滴。我们绝不助长一出事就怪天怪地,杆子不该设了,车子不该开了,路不该走了,后车拍摄未提醒了,唯独不谈乘车安全规则是否遵守了。我们愿意用一桩桩痛心疾首、鲜血淋漓的惨案来警醒国人“有令必行,有规必守”,强化国民规则意识,提高国民素质!


生活科创


10月28日 , 江西省新余市 , 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 ( 13 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而上述事情经过恰巧被后车全部拍摄下来,后车人员一边在拍摄,一边还笑着讨论:" 装X,前面有限高栏,撞上必死无疑!"之后两人目击前车撞上全程,在车内惊呼!

这导致很多网友发出疑问,后车人员明知前面有限高杆却不提醒,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笔者认为,后车人员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后车人员与前车人员素不相识,亦非结伴出行,故不存在法律上的监督或救助义务,且根据视频的显示,后车距前车较远,前车人员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的行为,也不是因后车人员刺激而作出,所以后车人员对该意外事故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但后车人员出于道德义务,应当提醒前车有安全隐患。

而很多网友认为后车人员应上前逼停前车,客观的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样的要求,对后车人员来说,未免有些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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