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後賠償了青苗錢,租地60年,這種操作合法嗎?

老夫童子之身金不換


很高興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徵地後賠償了青苗錢,租地60年,這種操作合法嗎? 在回覆這個問題前,我們首先要知道,耕地徵收後一般牽扯到哪些方面的賠償,下面請大家隨愛土拆遷一起來了解一下。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那麼上述補償項目中,哪些補償項目屬於承租人呢?哪些屬於該土地原承包者呢?各個款項該如何分配才合理?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算集體收入。村集體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和分配徵地補償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這裡指承租人即題主本人所有。

3、安置補償費:安置人員由農村集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由其他單位負責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村集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規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此條法規可以這樣解讀:村民獲得土地承包田經營權後,作為承包地經營權人,將承包田轉包出租給他人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會發生轉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該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人。

所以農村耕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項由村集體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給原土地承包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屬於其所有者、即題主所有。所以上述徵地操作中,題主作為承租人,只拿到地面附著物賠償款項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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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60年,這已經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肯定是違法操作!農村的朋友可能會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

1、我國相關法律對租憑合同是有時間限制的,每一個租憑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題主的情況為直接60年,肯定是違反了這一規定的,有人會問,如果超過20年還想續租怎麼辦,方法也很簡單,就是繼續達成新的租賃協議!

2、如果從農戶手裡租用土地,除了租憑期限不能超過20年外,還不能超過農戶向集體承包土地的剩餘期限,意思就是,如果農戶向集體承包土地的期限只剩10年,則向農戶租用的期限不能超過10年!



3、租用和徵用不一樣,租用費用需要協議雙方達成一致,且必須是雙方自願行為,在農村有很多農戶把租用和徵用搞混淆,認為租就是徵,這實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租用期滿是應該按合同約定收回土地的,好行使權利或重新向集體進行下一輪土地承包,農戶對租出的土地是有主動權的!

4、即使是集體直接把土地租給別人,也是應遵守法律的規定的,且租給本集體以外的人是要經過村民討論,同意的,村主任、書記等單方面是不能作出決定的,至少應由村民代表討論,大多數人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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