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有哪些关注点?

1、综合所得关注点

(1)预扣预缴义务勿忘履行,工资薪金按月,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所得按次,具体扣缴的方法静待后续办法出台。

(2)预扣的时间是在实际支付所得时,预缴的时间是在预扣次月的十五日之内。

(3)专项附加扣除严格按照员工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提供多少就按照多少扣,没有提供就不扣。

发现员工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对方更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4)汇算清缴是纳税人自己的事儿,与单位或者财务人员无关,如果领导决定由单位财务部门为员工办理汇算清缴,理应增加财务人员工资。

(5)提醒有关财务人员对获取的纳税人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新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有哪些关注点?

2、经营所得关注点

(1)对于经营所得,支付单位没有扣缴义务,但要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协调,即,应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符合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经营所得的适用范围:

A、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这三类主体均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B、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查账征收征管难度较高,实务中多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按照一定的附征率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3、分类所得关注点

(1)对于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这四类所得,单位在支付时,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2)这四类所得的税率均为20%的比例税率,不会因为所得额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扣缴以后实际上纳税义务已经完成,不存在汇算清缴的问题。代扣和代缴的时间比照综合所得。

(3)自个人租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月租金不超过30000元的,租金支出可用出租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自个人租入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自个人购买不动产和股权,要关注个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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