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撞限高杆死亡被攝錄,後車拍攝不提醒要擔責嗎?

薄荷女生


後車沒法提醒,無責任!

短暫的時間內,根本沒辦法通知前車。這不是打遊戲,也沒有掛可開。這就是後車行車記錄儀記錄的畫面而已。後車有什麼好辦法通知,都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誰有好辦法去通知前車不要撞?後車不是超人,如果是超人的話,那還可以飛過去把孩子救了。

10月28日 , 江西省新餘市 , 發生了一起意外。視頻記錄下揪心的一幕:前車小孩身子探出天窗外,直接與限高杆相撞,當場死亡。

當後車發現前車車頂上有小朋友時,已經離限高杆不遠了,也就是100多米的距離,而前車肯定是離限速杆更加近。這時候前車並沒有減速,而是直接朝著限高杆衝了過去。不過,從當時情況來看,即使前車踩死剎車,孩子估計也飛出去了,也可能有生命危險。

前車司機袁某感覺就是膽子太大了,這麼快的車速,孩子坐在車頂上,也敢開。如果急加速,孩子可能往後仰摔出去的。如果行車過程中遇到需要急減速的情況,孩子肯定就往前飛出去了。這樣的車真敢開,而且還開得這麼快。這些袁某估計要負主要責任了。

13歲的孩子也是有點太大膽了,探出頭去看看就行了。還要坐在天窗邊上,車開的快了,風特別大,估計會迷眼的,有什麼好看的,還不趕快坐回車內。這下付出了慘重的代價,真的代價太大了。雖然是司機袁某是主要責任,但是為了玩,這樣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也是令人非常心痛的。

從視頻來看,後車看到前面有限高杆,然後發現前車車頂有孩子,這時候也就是距離限高杆百餘米的距離了。這麼短的距離,時間更是非常短暫,根本就沒有辦法提醒前車的。而且也是根本沒有時間提醒前車的。

綜上所述,後車根本沒有時間,也沒有辦法提醒前車。後車完全沒有責任。


睿思天下


站著說話不腰疼,換做你是拍攝者該怎樣提醒,又能怎樣提醒呢?

奇怪了,怎麼一發生事情就會先想到找更多的“背鍋者”呢?

後車拍攝者在拍攝的過程中的確有說過類似下面的話。

“拍下來了沒有?在拍,在拍 。”

“前面是限高欄杆,必死無疑。”

然後眼看著慘劇發生了,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讓某些網友認為後面的拍攝者沒有盡到提醒的責任,反而只顧拍攝視頻。



要知道,這不是看電影,也不是動畫片,短短几秒鐘的時間,後車司機和拍攝者能做什麼?超車或者鳴笛不但不一定能起到作用,還有可能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況且,從法律上講,後車司機和拍攝視頻者沒有提醒前車司機的責任,而且也沒有做出刺激前車的舉動,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聯繫,所以不應該擔責。

如果苛責後車成員必須盡全力提醒前車人注意行車安全,那才是赤裸裸的“假道德真虛偽”。

要說責任最大的是男孩本人還有他的監護人,開車載男孩的司機也要擔責,後車司機和拍攝者無需擔責。


夜雨如書


男孩死了,死在了“大意”之上,令人惋惜,其實,這個事故上,司機、家長和男孩都有責任,還有就是需要進一步調查限高杆是否合法合理?有網友埋怨拍攝視頻的人,說他們見死不救,其實,管人傢什麼事呢?萬一人家好意提醒時發生了意外,恐怕也難咎其責!

據新餘交警警方通報,10月28日下午4點多,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 ( 13 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另據瞭解,該車駕駛員袁某與男孩父母是朋友關係,出事當天,幾個家庭相約去吃飯,返回途中,男孩並沒有和父母乘坐同一輛車,該事故發生後,新餘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民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理。目前,事故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汽車的天窗是用來透氣的,不是用來坐在上面看風景的,這一個血淋淋的教訓,也給其他司機敲響了警鐘,行車途中,一定不能不讓孩子頭和手伸出窗外,更不能堂而皇之坐在天窗上面!





悅遊四方


事件始末

2018 年10 月 28 日 16 時 58 分許,在新餘市渝水區經開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 ( 13 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駕駛員責任

目前並不清楚駕駛員和死者之間的關係,但是如果駕駛員與死者之間存在監護和被監護的法律關係的情況下,那麼駕駛員本身也沒有盡到監護人看護的責任,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過程當中,駕駛員應當知曉身體探出天窗外的法律風險。其次駕駛員完全有能力在駕駛途中通過後視鏡發現死者身體探出的情形,本應當予以制止才是。

其次即使本案當中是好意施惠的搭乘行為,那麼駕駛員也應當有義務保證行車過程中的安全和提示義務,很顯然孩子將身體探出車外並未引起駕駛員的重視和阻止,所以即使從這一點出發,駕駛員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後方拍攝視頻的車輛有無責任?

網上出現部分聲音認為後車發現險情以後本應及時提醒,但是卻只顧拍攝視頻,對於本案慘劇也有責任。

但是客觀的說後車視頻拍攝者與前車自己既沒有合同義務也沒有其他法律關係的情況下,後車沒有提醒的義務。即使有,也僅僅是道德層面的義務而已,而且從拍攝時間來看,前車距離後車有段距離,即使想要提醒也不太可能來得及。

基於上述情況來看,本案當中後車對於本案當中的悲劇不需要承擔責任。


麋鹿說法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後車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要存在過錯,無過錯則無責任(當然還存在一種公平責任,不過跟本案的情形毫無相似之處)。


後車正常行駛,沒有超速,沒有別車,沒有追逐,只是恰巧出現在事故現場,恰巧看到了不該看到的一切,僅此而已!

那麼後車有沒有義務提醒呢?答案是沒有!後車與前車上的人素不相識,路人甲與路人乙之間只有插肩而過的緣分,卻沒有其他相互幫助、提醒的義務。

就跟見義勇為一樣,遇到不法之事或危險情況,普通人沒有上前救助的義務,你可以說他冷漠,也可以說他膽小,但卻不能追究他的責任,因為法律鼓勵見義勇為,但是沒有強制見義勇為,否則那些圍觀之人不全都要被追究責任了?

而且從事發視頻來看,前車與後車之間有一定的距離,從視頻拍攝到事故發生只有短短的七秒鐘,後車如何告知前車呢?有人說摁喇叭,但是誰知道摁喇叭是什麼意思,說不定還罵神經病呢!

此案中要怪只能怪少年自己,駕駛員也有看護不周的責任,唉,真是悲劇……


打虎拍蠅


罕見聽聞這樣的交通意外!一個13歲的少年,居然被一根限高杆奪去了寶貴的生命,怎不讓人心痛?13歲了,無論如何他都懂得“繫好安全帶,不在車內跑跳打鬧,不把頭手伸出窗外等”乘車安全常識的,可為何這樣意外的慘案還是猝不及防地發生了?究其原因,不外乎其規則意識不強所致。

我們不難發現,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有令不行,有規不守的現象。對規則漠視見怪不驚,我們經常看到父母送孩子上學為了趕時間闖紅燈;大爺大媽為了趕去超市搶便宜在路上隨意穿行;公共場所不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可我們很多家長以孩子還小,孩子的天性為由而放任不管……學校三令五申、反覆教育,結果一出校門就被這一群群無視規則之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帶走跑偏。這樣的社會環境,這樣的家庭教育,怎能讓規則意識滲透到孩子的內心?遵規守紀是人身安全的一道護身符。如果我們的社會、家庭時時率先垂範,營造一個人人都遵規守紀的氛圍,讓孩子平常把各種規則牢記於心,我想至少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意外慘案。

慘案的發生,固然令人心痛萬分,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我們要深挖內因,反思自己平常教育的點滴。我們絕不助長一出事就怪天怪地,杆子不該設了,車子不該開了,路不該走了,後車拍攝未提醒了,唯獨不談乘車安全規則是否遵守了。我們願意用一樁樁痛心疾首、鮮血淋漓的慘案來警醒國人“有令必行,有規必守”,強化國民規則意識,提高國民素質!


生活科創


大實話:後車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承擔任何責任。

當這個視頻一出來,我就意識到這個視頻的拍攝者肯定是會被一些鍵盤俠罵的狗血淋頭了,畢竟,對於大多數“鍵盤超人”來說,這種小問題肯定就是一句話,一腳油門就解決的事情。

但是,無論是從法律上來說,還是從現實角度來講,後方車輛都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因為從現實角度來說,孩子是自己把身子伸出天窗的,限高杆是因為駕駛員自己沒注意直接開過去的,這肯定是追究不到後車的責任的。

而從法律上來說,也從來沒有說看到別人有危險,就必須捨命相救的。打個比方來說,你看到一個人落水了,你也會游泳,但是,你考慮到如果你下去救人有可能給自己帶來危險或者是麻煩,那麼你就是可以選擇不救,這無可厚非。

並且,從視頻上來看,從發現限高杆到男童被撞死,不過短短十幾秒的時間。顯然,對於後車來說,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是很那採取萬全之策的。當然,也有人會說,那即便是有一絲可能性也不應該袖手旁觀吧。確實,如果這麼說也似乎在理,但是,我們稍微想一下就知道這就是胡攪蠻纏。如果說為了這一絲的可能性要可能付出更大的代價,那麼這所謂的一絲可能性就不值得去努力。

這就好比說一個殺人犯難道就沒有一點有點嗎?肯定是有的,誰還可能沒有個優點,但是你能因為一個殺人犯的一點點有點就說不槍斃他了嗎?顯然是扯淡吧。

同理這件事中也是如此,後車沒有必要為了那那一絲絲的可能性而承擔有可能造成的更大的代價。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答主從刑事角度提供一些觀點吧:後車人員沒有刑事責任,前車駕駛員可能會有過失致人死亡的問題(只是可能,詳細案情通報還沒看到)。

答主看到有網友講,後車拍攝視頻人員應該提醒前車,不然可能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個其實是不存在的。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們習慣將不作為犯罪的要素概括為:應為、能為、不為。

本案中後車駕駛員雖然明知前方有限高杆,也明知以如此高的車速,人只要撞擊限高杆肯定會發生嚴重的傷亡後果,但卻抱著一種看熱鬧的心態等待看結果是否發生。從主觀心態上,他們對結果的發生抱持著一種放任的心態。

但關鍵問題在於,他們對死者並沒有任何保障安全的義務。也就是不具有“應為”的要素。那麼怎麼樣才算是“有作為義務”呢? 刑法中的作為義務主要有四種來源(這裡只討論救助義務來源,不討論有無救助可能)。

第一種是法定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就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夫妻之間有扶養關係,一般也認為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內容。那麼具有這種特殊身份關係的話,看到對方身陷危機時,是具有救助義務的。

第二種是職業或身份原因帶來的義務。比如人民警察,在看到公民陷入危險時有救助的義務,消防員看到有人被困,具有救助義務。

第三種是法律行為帶來的義務。比如經營者作為合同相對方,對於消費者具有救助義務。

第四種是先行行為導致的義務,比如開車撞到人之後,就對受傷者有了救助義務。

本案中後車駕駛員不符合以上幾種情形,對死者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救助義務,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相對來說,前車駕駛員的行為則有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作為汽車駕駛員,他應當預料到小孩子半個身體探出車外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他卻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在前方出現限高杆時沒能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損害後果。他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暫時先寫這麼多,真實很惋惜,一個十三歲的小孩子,一個剛要綻放的生命就這麼沒了。

開車一點都大意不得!


丁大龍律師


首先,這是單方面責人,與後車拍攝者無任何關係。如果用“道德綁架”的方式指責,那法律何在?小男孩13歲,是未成年人,理應由監護人看管,無論與前車駕駛員是什麼關係,這個責任應該由前車駕駛員承擔。難道,小男孩坐到車頂,你沒發現嗎?汽車有後視鏡,你沒看見嗎?前方有限高杆,也沒注意到嗎?

其次,後車拍攝到小男孩撞向限高杆的全過程,並傳到網絡上,目的如何不得而知。有些人會有這樣的疑惑,為什麼不加速上前提醒呢?從視頻可以看出,當時的車速不慢,等後車追上了也來得及啊!即便是提醒了,男孩慣性的回頭,也有可能發生其他不可預知的危險,那麼後車拍攝者就要擔責任了。

最後,駕駛員有義務提醒同乘人員,勿要將頭、手、腳伸出車窗外,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在車內,更應該注意了。所以, 13歲的孩子胡鬧,駕駛員的疏忽,怎麼也怪不到後車駕駛員和拍攝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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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江


這個小孩可能不知道危險,但是做父母的不知道嗎?這麼危險的事情,還讓孩子在車頂坐著,真的是太心大了。


這件事為什麼又要把責任推給後邊拍攝的人呢?難道後邊拍攝的人讓你坐到車頂的嗎?是後邊拍攝的人車開的那麼快,根本不顧孩子的安全嗎?我想這些都不是,正是因為孩子父母的大意,對孩子的安全不管不顧,這才是罪魁禍首啊。


我們坐在車上的人都知道一個常識,就算後邊拍攝的人發現危險了,及時的按喇叭想提醒前車的司機和孩子,以這樣的車速,喇叭聲還沒有傳到孩子的耳朵裡,危險就已經發生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用什麼辦法都救不了這個孩子了。


唯一能就這個孩子的就是開車的司機,不管是他父親還是母親,唯一救孩子的機會錯過了。因為司機是第一時間可以看到限高杆的人,他或許看到了,但是他還沒有反應過來,或者他根本就沒有在意,就在這一瞬間,悲劇就發生了。


所以對於孩子來說,父母就是第一責任人。不要怪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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