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暨可能继续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临2018-114),由于所持公司股份触及质押平仓线而存在被动减持风险,预计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即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禧公司”)可能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77,536,49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实业”)可能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7,536,49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若上述期间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则对上述预计被动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18年9月完成股票期权行权,公司股份总数由2,584,549,733股变更为2,588,713,789股。)

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上述股东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现将上述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根据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18年11月2日上述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期间内公司大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大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成禧公司、皇冠实业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

3、本次减持计划不违反相关股东作出的任何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公司在深化氯碱新材料一体化产业链的基础上,重点推动环保、新材料、供应链管理等业务的发展,加快推进公司股份回购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工作,同时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2、《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3、《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139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8月6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2018年9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临2018-118);2018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签订员工持股计划基金合同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临2018-12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现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最新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实施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目前正在办理员工与公司签署《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以及持股计划份额认购款缴纳等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募集完成后将全额认购由管理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继续积极推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并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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