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信帶你學《信訪條例》之五

子曰:“溫故而知新,可以為師矣。”一為“溫故才知新”,溫習已學的知識,並且由其中獲得新的領悟;二為,溫故,知新。隨著自己閱歷的豐富和理解能力的提高,回頭再看以前看過的知識,總能從中體會到更多的東西。於是小信近期翻出《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大家一起溫習,希望大家有新的收穫,大家準備好小本子哦。


信訪人對哪些組織和人員的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這些組織和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答: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供稿:省群眾工作中心(信訪局)宣傳指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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