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文明條例的主要內容特點

條例共六章六十三條,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範、支持與保障、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六個部分。總則部分,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工作原則、職責界定等內容;文明行為規範部分,主要規定了五種鼓勵行為、十八種提倡行為和五十五種不得實施的行為;支持與保障部分,主要規定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實施與監督部分,主要規定了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監督措施及社會參與的有關內容;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附則部分,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總的來看,條例立足我市實際,堅持“不牴觸、有特色、易操作、重實效”的立法原則,著力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以文明行為促進為立法主線。文明行為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於這一考慮,條例將文明行為促進作為立法主線,把社會文明中一部分具有法律意義、能夠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納入文明行為規範進行規定,並明確了相關的支持保障措施和實施監督要求,以達到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與社會文明水平的目的。

(二)注重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黨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發展各方面,轉化為人們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條例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將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在行為規範中明確規定了公民層面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並將有關要求貫穿條例條文始終,在相關制度設計上體現了鮮明的價值導向和指引。

(三)堅持問題導向。條例立足我市實際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現狀,緊緊圍繞社會生活中十分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文明現象,針對問卷調查活動中梳理出的不文明養犬、公共場所吸菸、行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扔垃圾、隨地吐痰、車行道內亂髮小廣告、不文明駕駛、高空拋物等十種“最不受歡迎的不文明行為”以及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加強制度設計,並注重將創建工作中成熟的經驗做法以法規的形式加以固化,確保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四)強化了法規的剛性。為了保證法規實施效果,讓法規帶上“牙齒”,條例明確了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公共場所吸菸,違規駕駛機動三輪車,在車行道內實施兜售發送物品或者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行為的法律責任;創設了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亂扔廢棄物,在公共綠地內折摘花木果實、踐踏草坪,店外經營,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違規養犬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了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三種情形。通過相關制度設計,有效震懾違法行為,為文明行為的養成提供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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