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不古,法律應有作爲

人心不古,法律应有作为

人心不古,法律应有作为

□ 陳東昇

在筆者看來,導致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慘劇發生的一大重要原因,是公民規則意識的普遍缺失。

乘車乘過站,乘客劉某竟謾罵、用手機擊打公交車司機,是因為她根本不知道規則為何物,自然也就談不上遵守規則、尊重他人,結果咎由自取、喪命江底,還連累一車人陪葬。

司機冉某也不敬畏規則。如警方所言,公交車司機遇到乘客攻擊,最好的應對辦法是在路邊停車、熄火、報警。然而,冉某為逞一時之氣,竟置一車乘客安全於不顧,愚蠢地與潑婦對打,最終把一車乘客送到了江底。

其他乘客同樣缺乏規則意識。

如果當時有人意識到,公交車正在行駛中,乘客劉某與司機冉某的吵架、對打已對他們的生命安全構成重大危險,已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及時加以勸解、制止,悲劇或許也可避免。

人心不古,法律应有作为

公民規則意識的普遍缺失,就這樣共同釀成了這起令人痛心的人間慘劇。

公民規則意識普遍缺失,並非僅限於此事,現實生活中,幾乎比比皆是,如排隊插隊,隨地吐痰,橫穿馬路,公共場所高聲談笑,開車打手機、往窗外扔東西、亂鳴喇叭亂超車……如此等等,不勝枚舉,不勝其煩。

公民缺乏規則意識,始於初始教育。

從小學開始,老師便教導我們要向雷鋒同志、白求恩同志、張思德同志學習,要“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唯獨沒有告訴我們人多時要排隊、公共場所不能高聲談笑、過馬路要走斑馬線之類基本規則,唯獨沒有告訴我們“仁義禮智信”是中華美德,法律是世界規則,做人要學會自我保護、謙遜自律,誠實守信、遵守公德。

許多城市的公交車上貼滿了“講文明、樹新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之類宏大敘事標語,唯獨沒有象發達國家和地區那樣,在公交車醒目處貼上“不得與駕駛員交談”、“滋擾車長乃刑事罪刑”之類警告性提示——而後者,實際上直接關係到全體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公交車乃社會縮影。重慶那臺墜江公交車上,乘客劉某無知無畏,司機冉某有權任性,其他乘客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集體冷漠,實際上是社會、人心的某種隱喻。

遍觀當今,發財致富,對物質利益和享受無休止的追求,已成為全社會的普遍價值傾向。以精緻利己為人生準則,以明哲保身為處世哲學,以規避規則而沾沾自喜,以麻木不仁而自求平安,中國式的“聰明”正大行其道。

為社會進步而敢於發聲,為公共利益而挺身而出的不但鳳毛麟角,而且其境遇往往遠不如那些三緘其口、明哲保身的“聰明人”。

如托克維爾所言:“這種情況如果不加以阻止,它很快便會使整個民族萎靡墮落。”

人心不古,法律應該有為。

但在一些地方,法律該軟時很硬,該硬時很軟,比如在引導人們遵守規則、保障公交車安全行駛方面,法律本應大有作為卻軟軟綿綿,令人扼腕感嘆。

重慶墜車事故發生後,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汪勇檢索中國裁判網,連夜趕寫了一篇《274份公交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書分析》,其研究結果令人驚訝。

其一是,從2014年至2018年五年間,全國法院判決的公交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274件,29個省、市、自治區都有此類案件判決,其中遼寧最多,34件,其他依次是廣東、重慶和江蘇,均有20多件。

汪教授統計的只是司法文書。實際上,大量毆打公交車司機案件並未報警、進入司法程序。即便如此,數據也足以說明,公交車已成為近年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高發區,犯罪危害性不容小覷。

其二是,274份司法文書中,適用刑罰大致較輕,其中適用緩刑案件143件,佔52.18%。

毆打行駛中的公交車司機,一般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嚴重的普通刑事犯罪,最高可判死刑。我國刑法第114條和115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規定如此,法院判決卻一大半以判緩刑了事。反差如此之大,令人深思。

法律對人們行為和社會風尚起著重要的規制作用。但一如汪教授研究結果,如果明顯觸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結果卻只受到輕微緩刑處罰,那麼,其社會效果一定是人們普遍蔑視、漠視這一法條。

近年來,乘客為一時之氣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方向盤之類犯罪案件越來越頻繁地出現,與法院對此類案件判決普遍畸輕導向應該有關。

法院輕判,其實也有隱情。

山東於歡案引發輿情後,一審法官接受調查時的一句話道出了箇中奧妙:“如果依法對於歡輕判,被殺者家屬鬧到我家、鬧到法院怎麼辦?”

因為怕鬧事,明知於歡殺人事出有因照樣違法違心重判,因為怕鬧事,明知毆打公交車司機危害公共安全,但只要沒出人命,能緩刑則儘量緩刑。這背後,息事寧人的維穩思維一直在主導著法官辦案。

筆者多次說過,法治的主要功能是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明辨是非、分清對錯、弘揚正氣、打擊邪惡。如果執法、司法淪落到推責任、搞平衡、和稀泥、裝糊塗的地步,則是法治社會的恥辱和悲哀。

總在追求案結事了,總在追求和諧穩定,總在追求鶯歌燕舞。殊不知,追求和諧穩定雖然有時候也能換來表面的風平浪靜,實際上,因法治不彰、是非不分、人心不古、規則不守,一些人早已戾氣淤積在心,一些重大事故、刑事案件早已在某處等候著,一旦遇到合適時機便驚天動地大爆發,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件即為典型案例,教訓慘重,聞者足戒。

重慶公交車悲劇發生後,有人在為湖南大巴勇士飛腿猛踹肇事者的見義勇為點贊,有人振臂高呼“你不為正義站起來,你就得為邪惡陪葬!”這些見解都有見地都說對,筆者都已轉發點贊。但同時認為,狹路相逢勇者勝,解氣雖則解氣,但解決不了問題。

因為,個人素質、個見義勇和制度落地是不同範疇的不同概念,比如,可憐可惡可恨之人自古有之,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之俠舉也不絕於史書,如果指望其解決時代危機,又何須法治天下?

如此說來,正道應該是,與其責備人性懦弱,不如呼喚制度落地、法律雄起。

“崑山反殺案”撤案後,我曾寫道:“輿論拯救了於海明,民意激活了法律,圍觀改變了中國。”崑山案中,山呼海嘯般的輿論曾激活了沉睡多年的刑法“無限防衛權”條款,但願這次重慶公交車墜江案中的條條鮮活的生命,也能提醒人們在司法實踐中務必將刑法第114條、115條規定落到實處,並通過廣泛宣傳,警告那些漠視規則、試圖觸碰危害公交車安全的後來者心有畏懼,行有禁忌,並明白一個基本道理:敬畏法律、遵守規則,其實就是敬畏生命、珍重自己。

(2018年11月3日中午於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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