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以案釋法」之婚姻家庭繼承法——丈夫交通肇事死亡,妻子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譚某違章駕駛私家車與一輛大板車相撞,譚某及大板車車主餘某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譚某負主要責任。由於譚某已死,餘某的家屬便把譚某的配偶及子女訴至法院,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餘某家屬的主張能得到支持嗎?

以案釋法

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繫。本案中,譚某違反交通安全法,發生交通事故,對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譚某的侵權之債並非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所以應當屬於譚某個人債務。由於譚某已死亡,故其配偶及子女應當在繼承譚某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律師提示

侵權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結論。

1、若交通事故責任人所駕駛的車輛為家庭運營車輛,系夫妻共同財產,且該車的經營收入也用於家庭生活。那麼配偶也將成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若交通事故責任人所駕駛的車輛為家庭自用車輛,該車並不會產生經營收入,況且發生事故並非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麼這就屬於交通事故責任人的個人債務,其配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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