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法——丈夫交通肇事死亡,妻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谭某违章驾驶私家车与一辆大板车相撞,谭某及大板车车主余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谭某负主要责任。由于谭某已死,余某的家属便把谭某的配偶及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余某家属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债务或罚金,是夫妻一方的过错或犯罪行为所导致,与夫妻的另一方没有法律联系。本案中,谭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谭某的侵权之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所以应当属于谭某个人债务。由于谭某已死亡,故其配偶及子女应当在继承谭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结论。

1、若交通事故责任人所驾驶的车辆为家庭运营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的经营收入也用于家庭生活。那么配偶也将成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交通事故责任人所驾驶的车辆为家庭自用车辆,该车并不会产生经营收入,况且发生事故并非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就属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个人债务,其配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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