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訴訟階段?

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訴訟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包括哪些訴訟階段?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進行調解或判決。開庭審理又可分為:

①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

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調解或判決。

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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