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搶孩子,眼看孩子就被搶走了情急之下,用刀捅了人販子搶回孩子,算正當防衛嗎?

王家小書生


不用看正當不正當了。這個問題根本上就不能站在法律角度去看待。人販子給多少家庭帶來了不可逆的傷害。有的家庭為了找尋孩子傾家蕩產。有的為了丟失孩子自殺身亡。有的家庭過著人不人,鬼不鬼的生活。當面面對人販子搶孩子,我就想知道光天化日之下,誰給了這幫人販子這麼大的勇氣,是哪些條條框框讓這些人販子如此猖狂!是什麼促使這幫人一而再而三地鋌而走險!作為家長捅了一刀,這根本就是一個本能的反應。根本不存在正當或不正當防衛。這個舉動應該說是在為民除害!我們背後應該這樣看待,即便不是自己的孩子,我們應該不應該管?如果不管,怕刑事責任,社會的正能量怎樣體現。我們作為一名國家公民,肯定代表不了國家憲法。但當親人或正義受到侵害時,每個人必須站起來,因為我們可以代表一個民族的精神。名族強則國強,國強則後代更強!其實以後再遇到類似這樣關於正當防衛問題時,根本不需要做過多討論!具體正當不正當,法律說了算,但正能量的東西,是每一名中國國民必須具備的基本素養!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在人販子怎樣量刑的標準上,國家應該痛下決心,加大量刑力度,使這群人絕對不敢鋌而走險才是問題的根本!願每個家庭都能和和美美,不要天降橫禍!


柒月百味


大家別被誤導啊!別拿自己生命開玩笑,不算正當防衛!不算正當防衛!不算正當防衛!

我也特別恨人販子,恨不得一刀捅死人販子。但是,被拐的畢竟不是我兒子啊,如果被拐的是我兒子,我救不下來,我枉為爹,捅死了主動進監獄,還要想辦法用我的專業知識爭取減刑的。

說正經的:

1. 普通人用刀捅死人的時候,只有在遭遇“現實而緊迫的危險“的狀態下,才可以發生。

比如前幾天崑山龍哥,刀都拿出來了,法律不要求你100%空手接白刃,找到兇器打死,是OK的。

一般來說,這個緊迫而現實的危險要足夠威脅你生命的時候,你才能威脅對方的生命。比如李二狗拿個地攤上巴拉巴拉小魔仙的仙女棒跟王美麗說,搶劫!不給錢殺了你。

別鬧了,我有一根仙女棒,立場堅定鬥志強。傻子都知道這玩意只能嚇唬,所以這時候王美麗不論如何都不能打死李二狗;

但是,如果李二狗拿了一個82斤重的水磨禪杖,那就沒問題了,乾死丫的。

PS:如果王美麗看到李二狗拿了一根小魔仙棒,就覺得李二狗想殺自己,直接反殺李二狗的。在法律上叫”假想防衛“,是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的。

2. 普通人看到別人家孩子被人販子搶走,捅死人販子。

根據刑法第20條: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人販子本質上是賣孩子,圖財不害命的。所以只要不威脅孩子生命,我們真的沒辦法捅死他。

千萬別被好多回答誤導了啊。

================================但是=======================

抓住人販子超死裡打,不管你是人民群眾還是當事人。只要不打成重傷,在治安案件的範圍內,相信我,警察叔叔一定會幫好人的。


酒騎風


這是我在別的帖子的回覆,複製過來,以下只是我個人的立場,我兒子四歲半,經常帶出去玩,一天老婆看到一張動圖,一個爸爸帶孩子出來玩,被一堆人圍上去按倒,然後孩子被搶走了,。老婆問我,如果當時是我,我怎麼做才會保護好自己的孩子?思考好久沒法回答,晚上下了個決定,半夜給朋友打電話,定做一把可以扣在皮帶和褲鼻上的手刃,兩面鋸齒前面雙刃,。收到後只要帶孩子出去玩我就帶著,如果真碰上那樣的情況了,千萬別慌,用最大的力氣,盯住一個別管其他,捅進去橫向劃,放倒一個!願因很簡單,第一他們人多,你要反抗所有人根本辦不到。第二罪犯都有心理預期和心理底線,你越冷靜他們反而越害怕。第三放倒一個給警察留線索,孩子也好找回。這裡我不是在推崇暴力,但是沒辦法的辦法,宰一個判我刑我認了,最少出來還能見到老婆孩子,我的家還在,孩子要是真丟了,家就完了。[流淚][流淚]


該名字已存在Lee


毋容置疑,這肯定算是正當防衛。如果哪條法律說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那所有父母肯定都會恨不得把這部法律撕得粉碎;如果哪個法學家認為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那所有父母肯定都會群起而攻之。


我上大學時,我的刑法老師曾經說過:“良善之法,應當尊重民眾的呼聲,要體現社會的道德觀念。”他還教育我們要時刻保持常識,切忌深陷法律邏輯而喪失人性。如果一個案件在法律上頗有爭議,那不妨問問自己在當時的情景之下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用樸素價值觀審思一下什麼樣的判決結果才更合理

回到本題,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之肉,如果有誰要搶走自己的孩子,那真的是比要他性命還要可怕。因此,當人販子搶奪自己孩子時,竭盡全力地進行反抗是他們的全部本能。為了保障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失去理智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難道我們的法律還能要求父母,在孩子面臨搶奪時保持冷靜嗎?還要分出心思注意人販子的合法權益嗎?這樣的法律還有絲毫人性嗎?

當孩子即將被人販子搶走時,父母心裡肯定充斥著孩子受盡折磨、被砍斷手腳扔到街上乞討、骨肉分離、家破人亡、肝腸寸斷、一生幸福毀於一旦……如此令人痛苦不堪的深淵地獄。所以,父母當然不可能還保持理智,他們當然會奮起反抗,用盡手段奪回自己的寶貝孩子。因此,如果就此失手殺死了人販子,那也應該是正當防衛,而不是故意殺人。

況且,人販子搶奪孩子屬於嚴重危及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根據法律規定,防衛人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也不成立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誰家父母在保護孩子過程中失手殺了人販子,我堅決認為那是正當防衛,我甚至願意給他免費做辯護人,幫他討回公道。


冰焰


如果這都不算正當防衛,那什麼算正當防衛?你絕對是一個好爸爸或好媽媽,孩子長大後一定為有你們這樣的父母而感到驕傲與自豪!

10月2日,北京豐臺,在一個商場門口,發生一起自稱“認錯孫子”而搶奪孩子的事件,幸虧孩子的母親以前看到過相關新聞報道,警惕性足夠強,拼死護衛自己的孩子,也幸虧有好心人出手相助,嚇退了參與搶奪的三個女人。雖然最終四個女人密謀搶奪孩子,但沒有認定為人販子,僅是作了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新聞一出,所有人都會這位母親點贊!女本柔弱,為母則剛。小小的身軀竟然迸發出巨大的能量,真是不可思議,這就是母愛的力量!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是母親身上掉下的一塊肉,當孩子遇到危險,不要說動刀子了,就是讓父母付出生命,他們也不會皺一下眉頭的,更何況這種公然搶孩子的行為正是法律所要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為了鼓勵人們自力救濟,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無限正當防衛的權利,即便是造成人販子人身傷亡,也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由此,想到了另一起案件。9月24日,中秋節下午,發生在湖南寧鄉的小車起火事件,那位女司機不顧丈夫和兩個孩子,自己跳下車成功逃生,而丈夫和孩子不幸遇難。跟北京那位母親相比,這位母親的行為就差遠了!


打虎拍蠅


又是人販子,希望這種人徹底在人間消失,如題所述,人販子搶孩子正在實施當中,並且眼看孩子將被搶走,情急之下,用刀捅了人販子,並將孩子搶回。這種給人販子造成的傷害到底屬於正當防衛嗎?


我個人觀點回答是肯定的:“絕對屬於正當防衛”,但這也限於在孩子搶回或對方沒有還手能力,甚至對方已經就地服法不予反抗的這幾點範圍之外,如果已經達到這三個標準,那麼你依然進行攻擊就屬於故意傷人了。


人販子大庭廣眾下公然搶奪孩子,這種行為理論已經屬於綁架行為,屬於惡性犯罪,並且在家屬進行奪回過程中依然進行反抗,因為犯罪份子屬於有預謀搶奪孩子,也不知是否攜帶武器,孩子家人在情急下無論從哪裡哪來刀對罪犯進行攻擊,都屬於一種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對抗,不光不需要擔責,我認為都應該給予表揚。

某些律師或許可能會說持刀攻擊他人,就屬於故意傷人,就應該承擔責任。在這裡,問題的焦點好像在於“刀”的使用,意思好像只要不用刀去搶奪孩子就不用擔責了。我認為這絕對是一種錯誤的判斷,因為無論是赤手空拳,還是拿刀,甚至棍棒,這些只是對抗犯罪的一種方式,對於制止犯罪的方法自然是最有效、最快速、最隨意的才能達到制止犯罪行為的繼續,所以是否使用刀,和刀來源於何處並不是判斷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而關鍵應該是這種行為的目的是什麼!



我認為法律應對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的人,判定不予享有人權,但只要無反抗能力、犯罪行為終止,或就地服法後即恢復人權,對於不享有人權的人,在違法過程中受到傷害,他人概不負責,只有這樣才能最有效的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利。


強烈呼籲法律給正義者多一些權利少一些責任,能夠讓人見義敢為,並且還正義者以公道,保護了正義者,也就等於有效打擊了違法犯罪行為,讓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永遠站在正義者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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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首先我作為一個孩子的父親,誰搶我孩子,我肯定捅死他,就像我一個朋友聊天說的,女兒一出生,一隻腳就在監獄裡了。

不管法律允不允許,不管有什麼後果,如果真的到了逼不得已的那一步,作為一個父親可以讓自己受委屈,但是絕對不會委屈自己孩子,可以讓自己處於危險的地步,絕對不會讓孩子處於危險的地步。

至於題主的算不算正當防衛,這個要分情況,這個情況也很複雜,對於這種突發事件沒有任何的預見性,只有一點,絕對不要挑戰一個做父母的決心。

孩子一出生,我就給她準備了保險,準備了上學的錢,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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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道管理


算不算正當防衛我不知道,但是做為一個人、一個正常人,拿刀捅死人犯子我認為是正當的,而且無可挑剔。而且為你的行為點贊、特贊!你不但救了自己的孩子而且救了更多可能要受到傷害的孩子。你不但無罪而且應該受到獎勵!人犯子不能稱為人,只能稱之為畜牲,你殺了它是為民除害!為你點贊點贊特點贊,喝彩喝彩更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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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算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人販子如果是直接搶孩子,顯然已經涉嫌綁架,這個時候為了奪回孩子用刀捅人販子,顯然是正當防衛,捅死都可以。

當然了,如果真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公檢法會如何認定,還需要看具體的細節。

在一段時間內,我國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比較嚴苛,特別是鬧出人命後很難會被判為正當防衛。當然隨著法治的進步,我相信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會逐漸放寬的,前幾天的崑山反殺案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另外,作為一名父親,我認為當自己的孩子將要被別人搶去時,已經沒有時間去考慮是不是正當防衛了,哪怕是故意傷害,我都要先捅了再說。



夢露居士


人販子就是該槍斃,決不手軟,人販子的行為和二戰的日本鬼子731化學部隊有什麼區別嗎,他們的手段極度殘忍,心腸太毒不是人能做得出來的事,只有畜牲才做這種事,人販子抓住就槍斃該死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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