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166761747
從兩個方面回答你,就能明白了。
一是,案件的執行期限。也就是對法院執行流程辦結的時間要求。
按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這是為了避免法院執行拖拉,給個期限,在此期限內應該把所有該做的執行工作做完成。
但大部分一般的執行案件會在6個月內執行完結。如果被執行人,到執行期結束時,還是沒有(被發現或找到)足夠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麼對被執行人(也就是欠債人等)將會採取信用懲戒,就是你說的,列入失信人名單,限高令等。
二是,執行期後,實務中你的執行案件仍是可以及時向執行員(執行局)聯繫,溝通後續執行情況的。
無論是你發現了可供執行財產,還是你要求執行員採用新的方式發現了,都是可以繼續執行的,只要有依法可以被執行的財產。沒有被執行到位的,執行期結束後,如果發現有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可向法院申請,繼續執行,是不受執行期限約束的。
願你案件早日執行到位!如有其他,可在評論區留言或私信~
左會計右法律的牛老實
法院不但會管,還會管到底。
申請執行人人不管什麼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隨時申請法院進行調查核實,如果符合恢復條件,他們會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