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的以下房屋,明年起不得轉讓、出租

唐山市人大網公佈信息,《唐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將於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唐山市的以下房屋不得轉讓、出租。

一,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唐山的以下房屋,明年起不得轉讓、出租

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不得轉讓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的;

(七),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依法公告列入

徵收範圍的房地產;

唐山的以下房屋,明年起不得轉讓、出租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不得抵押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四),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抵押的房地產;

唐山的以下房屋,明年起不得轉讓、出租

已經預售的商品房,不得抵押

(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

(七),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唐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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