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網公佈信息,《唐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將於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唐山市的以下房屋不得轉讓、出租。一,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的;
(七),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房地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依法公告列入
徵收範圍的房地產;(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
(四),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抵押的房地產;
(六),已經預售的商品房;
(七),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唐山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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