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計稅依據以及免稅範圍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者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產權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或者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房產稅,由稅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者承租者代繳。

房產稅的稅率以及計稅依據如下:

一、自用房產按照房產原值減除30%後的餘值依1.2%計徵。

二、租賃房產按照租金額的12%計徵。

下列房產免繳納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房產稅計稅依據以及免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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