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空閒的房子用於出租的業主朋友,多多少少都會遇到過與租客有糾紛的情況。
根據多年出租經驗,跟租客籤合同時,請業主朋友在備註裡面加以下內容可以使減少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舉例如下:
甲方:房東
乙方:租客
關於稅費:租金為甲方實收,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的繳納稅費,則由乙方負責。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該合同,並收回該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X日的;
2.拖欠房屋內所產生的水、電、燃氣等各項租賃使用費用達XXX元,或乙方拒絕甲方代收的;
3.現住X人,並保證最多不超過X人,或非簽約乙方本人居住的;
4.未經甲方許可,擅自改變該房屋用途,拆除改變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擅自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或利用該房屋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
6.經過核實確實存在由管轄派出所,居委會或周邊鄰里反映擾民現象的;
7.因乙方不合理使用或保管不當,導致該房屋主體及其附屬設施產生嚴重損壞或故障的;
8.中途違約或租賃合同期滿不搬離此房的;
9.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在未影響乙方正常居住的情況下,拒絕或不配合甲方帶戶看房的;
10.未經甲方同意私自贍養寵物(比如貓、狗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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