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以前,有種罪名叫“破壞生豬罪”

農業社會里,養豬是農村家庭的重要副業,也是家庭收入的一個重要補充。在1949年後,對於農村養豬,當局一直採取了鼓勵的措施,號召農民多養豬、養好豬。五十年代末,大躍進運動開始,為追求糧食高產,提出“養豬積肥”的口號,使得養豬更加得到重視,各地興辦了許多養豬場,並且部分地區為追求集體化,將私人養的豬也歸為了集體所有。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豬的地位大大提高,如果出現一頭豬未經許可而被屠宰或非正常死亡,則被視為一件嚴重的事件,更有甚者會被以刑事案件來處理,定罪名為“破壞生豬罪”。《貴州省志 審判志》上就曾介紹過一個案例:

「往事」以前,有種罪名叫“破壞生豬罪”

遵義市新舟公社農民黃萬才,對1959年9月公社上調生豬建立“萬頭豬場”不滿,認為“早下手得肉吃,晚下手毛都得不著”,將自養的生豬殺來吃了。被遵義市法院以“破壞萬頭豬場”、“破壞生豬事業的發展”論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這樣的案例在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應該有許多,對牲畜的重視程度高於對人的重視程度,看到有本書上提到,大饑荒時期,父親快被餓死,兒子借錢從別地方買回了一隻小豬,殺了吃了,救回了父親一命,但卻被生產隊發現,被狠狠批鬥了一番。

「往事」以前,有種罪名叫“破壞生豬罪”

以下是筆者收到的一個有關“破壞生豬”的材料:

「往事」以前,有種罪名叫“破壞生豬罪”

申訴人:羅榮相,男,現年42歲,家庭出身下中農,本人成份農民,文化程度初小,漢族,住蒼溪縣白橋公社團結三隊。

本院1960年以(60)法刑字第17號刑事判決,認定申訴人羅榮相破壞生豬,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羅榮相不服申訴,現經複查審理完結,查明:

1959年白橋公社合力管理區的公共食堂設在羅榮相的家裡。10月1日中午,社員龔樹蘭喂的一頭約七十斤重的母豬掉在羅榮相的糞坑裡,被羅榮相發現後打撈起來,當時疑是羅家中的人未關門造成的,決定賠款十五元。後又以“破壞生豬”判刑,顯屬不當。據此,特依法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60)法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二、對羅榮相宣告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後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及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南充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蒼溪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根據這份判決書所說的事實,羅榮相實在是冤枉,別人家的豬掉進自家的糞坑中,自己不但賠了錢而且還以“破壞生豬”罪被判了三年刑,讓人沒有地方說理。

在這份判決書上有一個細節,“後又以破壞生豬判刑”,這個“後”的時間應該指1960年,也就是說1959年10月1日發生事情後,最初的處理是“決定賠款十五元”,而時隔幾個月後,又被判刑,又是為什麼呢?由於沒有原始檔案可以查詢,筆者只能猜測其原因應該是,在1959年10月31日,毛澤東發出了《關於養豬的一封信》的最高指示,提出“一人一豬,一畝一豬”號召,使得養豬成為了一項政治任務,為了重視養豬,自然會對破壞生豬的行為更加嚴厲地打擊,因此重新處理了羅榮相,判處了有期徒刑3年。

想想那個年代,餓死了多少人,但卻不能擅自殺一頭豬來自救,有的時候,人不如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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