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有借條、有擔保人簽字,你借出的錢也可能要不回來了!

案情

2017年10月3日,李某向張某借款4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歸還日期為2018年1月2日。同時,王某、錢某、吳某在借款協議擔保人處簽字,A公司在借款協議擔保單位處蓋章。後李某未歸還借款,張某訴至太倉法院要求李某歸還借款40萬元,王某、錢某、吳某及A公司對李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王某、錢某、吳某及A公司認為張某未於借款到期日6個月內向其主張權利,其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太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錢某、吳某及A公司雖作為擔保人或擔保單位在借款協議簽字或蓋章,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及保證期間。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本案中,張某應在借款到期後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現張某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已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故對張某要求保證人王某、錢某、吳某及A公司對債務人李某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有借条、有担保人签字,你借出的钱也可能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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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上述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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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實際借款中,借款到期後,債權人應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向債務人、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保證人將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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