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寄來《限期拆除通知書》房主訴至法院房子居然保住了

​如果你家有一處居住很多年的、無任何手續的房子,在遇到當地拆遷的時候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這種情況下你該怎麼辦?

估計很多人頓時就六神無主了,因為自己建的房有沒有手續自己最清楚,一旦拆遷方動硬吃虧的還是自己。

事實真是如此嗎?

今天,盛廷律師通過自己代理的一起官司,來為大家闡述遇到類似事件時,正確的依法維權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式。

無證房收到自拆通知書 房主不服訴至法庭

2007年,河南某縣村民李洪(化名)在未辦理任何施工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村集體土地上建房居住,由於該村早在90年代就劃歸到縣城,所以,當地城管部門認為李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集體土地上建房違法。

城管寄來《限期拆除通知書》房主訴至法院房子居然保住了

很多無證房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資料圖片)

2018年1月2日,城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限李洪於1月5日前將其違法建築自行拆除,李洪未有任何動作;

1月8日,城管部門又作出《催告通知書》,仍被李洪“無視”。

1月15日,城管對李洪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李洪表示不服,於1月16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法院查明,城管部門在執法程序中,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均無李洪簽名,且所有送達文書均採用留置送達,雖有村委會人員簽名,但沒有相應的照片相印證。

還有一點,城管部門處罰前未告知李洪聽證的權利,且訴訟中沒有提交相關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的決定。

拆遷方程序違法處罰舉動被撤銷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本案中,城管部門對李洪作出的處罰決定涉及其重大財產權益,但卻未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屬程序違法。

城管寄來《限期拆除通知書》房主訴至法院房子居然保住了

行政部門做出處罰決定前提是依法執行(資料照片)

同時,城管部門製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詢問筆錄均無李洪簽名,且在送達時均是將文書張貼到李洪門上,不能證明符合留置送達的條件,因此,城管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時,未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屬程序違法。

因此,法院認為,城管部門對李洪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盛廷律師再次提醒廣大拆遷戶,以拆違代拆遷是拆遷中常用的手段,但是你在收到類似《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改正通知書》等文件時,也不用過分緊張,先仔細審查這些文件的作出程序有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有沒有充分的保障你陳述、申辯的權利等,若沒有,則該決定涉嫌違法;即便有,也還有複議、訴訟渠道來維護自身利益嘛。

當然,你若沒有十足把握,建議尋求專業的拆遷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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