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立法需解決四大難題

2018年11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反饋

截至2018年11月30日。

印花稅立法需解決四大難題

  《徵求意見稿》依照“穩中求進”的立法思路,基本維持了現行稅制框架和總體稅負水平,同時,根據情況發展變化和稅收徵管實際,對部分稅目、稅率和納稅方式等作了相應調整。由於印花稅分為普通印花稅和證券交易印花稅,前者的變動會對個體行為人的經濟行為產生直接影響,後者的變動又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直接影響。因此,筆者認為,印花稅立法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系列立法工作中的一個難點,總體來講,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其一,印花稅立法需凸顯稅收法定原則。

  印花稅作為一個具體的稅種,必須明確其作為公民合意的真實身份,其稅基、稅率、稅收優惠、徵收方式等內容的確定必須反映全體國民的意志。這也是此次推進稅收法定原則工作的基調。因此,在立法思路、立法內容上必須尊重稅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發展規律。

  此外,由於《印花稅暫行條例》(簡稱《暫行條例》)在多年的實踐中,對印花稅決定機關的權限合法性問題一直未予解決,導致印花稅徵管的具體操作規範出現衝突、重疊,由此造成區際的稅負不公和稅制紊亂。此次《徵求意見稿》在第11條、18條對該問題進行了抽象性明確。這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所產生的利好,有助於改善前述問題。

其二,印花稅立法需保持稅收中性。

  從我國印花稅徵收管理的歷史來看,2007年5月30日,財政部在凌晨突然宣佈上調證券印花稅稅率,導致滬深兩市近900支個股跌停,由此引發了我國資本市場的信任危機。應當看到,印花稅與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密不可分,保持印花稅的稅收中性,是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印花稅率的設計應基於對經濟規律的把握和科學詳細的測算,在法治框架內進行決策。《徵求意見稿》維持了證券交易稅率,並結合民法的修改對合同類型的界定進行了釐清,反映出此次立法對“穩定市場”和“消減爭議”的雙重把握。稅收中性同時也啟示大家,要避免稅收政策超越市場機制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對我國較年輕的資本市場而言,要儘可能尊重市場發展的規律,避免宏觀調控異化成市場控制。

  授權立法是此次《徵求意見稿》的重要內容,依照《〈徵求意見稿〉說明》的表述,決策者依舊重視印花稅在“相機調控”方面的作用,雖然基於市場的實際需要,由國務院對印花稅的納稅人、稅率、稅收優惠進行調整能提升制度的靈活性,但是如果稅率、稅收優惠的調整全權交由國務院進行決定,此次印花稅立法的實際意義將大打折扣。這是因為市場的風險絕非一日一時造成的,勢必經過量的積累,將證券交易稅率的調整權整體授予行政機關,並不利於提升其經濟決策的謹慎度與合法性。筆者建議,增加全國人大在國務院調整印花稅率方面的審查權,實現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

其四,印花稅立法需明確立法目的。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7年印花稅收入在總稅收收入中佔比1.7%,地方印花稅收入在地方總稅收收入中佔比1.4%。由此可見,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效果有限,即便官方表示印花稅收入年均增長19.1%,在總體規模上也難以發揮巨大的籌資作用。而從我國印花稅制調整的歷史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曾經歷過11次調整,它的調整是否符合經濟規律,又是否符合法治要件,都有待商榷。因此,找準印花稅立法的功能定位,是印花稅稅種未來發展的根本前提,否則,它的廢止也將是大勢所趨。

  筆者認為,前述四項問題是印花稅立法中亟待解決的難題,其中部分內容在《徵求意見稿》中提出了一些緩釋之道,但操之過急的形式立法並不利於稅收法定原則的最終體現,尤其是與宏觀經濟發生直接接觸的稅種立法更需保持審慎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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