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宋利菲、汪治懷、羅祥斌提起公訴

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利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利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宋利菲。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利菲在擔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本人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羅祥斌(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祥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羅祥斌,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同時詢問了有關證人,核實了有關證據。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祥斌利用擔任省藥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省食藥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謀取利益,並收受相關企業負責人賄賂,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日前,湖北省黃岡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汪治懷(副廳級)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汪治懷享有的訴訟權利,對其依法進行了訊問。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治懷在擔任黃石市公安局副局長、黃岡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訴,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作為招標單位負責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擾亂國家市場秩序,依法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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