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除“霸”要趁早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五名“锁霸”被判刑

近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被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郝某某、杨某某、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起尚未成型的涉霸案件被遏制在萌芽阶段。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等五人均在白银区长期从事开锁业务。

2018年3月,外来人员李某某在白银区登记备案经营开锁店,并在白银区十四个小区分别放置印有开锁广告电话和交通警示标语的广告牌。

☑ 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约见李某某,称李某某设立广告牌的各个小区分属各被告人开展开锁业务的“地盘”和“势力范围”,并要求其撤除所设广告牌,李某某被迫将部分小区广告牌撤除。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经预谋后,乘坐由被告人郝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并携带喷漆工具,行至李某某设立广告牌和警示标语的十四个小区内,以拆除违法广告为由或未经物业管理人员同意,采用喷漆、踢砸、撕毁等手段,连续多次毁坏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上述各小区的广告牌共计16块。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审查办理过程中, 承办检察官将本案认定为此罪还是彼罪(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系单次还是多次及行为对他人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和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等问题提交检察官联席会展开讨论并交换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等五人为巩固经营“地盘”,划分所谓的“势力范围”,“行霸”苗头已经初显,依法应当予以打击。其行为违反了自由竟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破坏了上述各个小区的物业管理秩序和小区所在社区综合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经依法起诉和开庭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观点均被法院支持。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经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本案中:

☑ 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郝某某、杨某某、罗某某作为开锁行业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欺压排挤其他同行,结伙任意损毁其他同行制作设立的广告牌达十多个,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活动,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惩处。

☑ 该案五名被告人虽未达到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定义中“纠集者相对固定”的要求,但该五名被告人均系白银区范围内开锁行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已经形成地域性经营模式,虽尚未形成典型的“行霸”,但对新入行的李某某设立的广告牌肆意损坏的行为已初显欺行霸市的苗头,长此以往发展下去,将会对白银区的开锁行业、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更为严重影响。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在坚决扫除黑恶势力的信心与决心不变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张军检察长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推进会上提出的“实事求是,不拔高、不降低‘黑恶 ’犯罪认定标准”的指导思想,对尚未成型的涉黑、涉恶、涉霸案件打早打小、尽早遏制,为预防、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宁贡献检察机关应尽的力量。

1.恶势力 “扫黑除恶在行动”专栏|除“霸”要趁早 一一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五名“锁霸”被判刑

☑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