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責任怎麼判定?

鐵血小寶貝


小偷和大巴車司機承擔責任!

小偷被失主發現,失主就開始追小偷,小偷跑著就闖紅燈被大巴車撞死,大巴車因為車速較快急剎車導致兩名老人沒站穩骨折受傷醫療費較大。這樣的一個過程中,估計責任認定如下面所示。

失主首先可以排除責任。失主只是追小偷,這是法律賦予失主的權利,丟了東西還不能追麼。這個道理跟警察追小偷是一樣的道理,遇到小偷跑了,警察肯定是要追的,難道警察會放任小偷跑掉麼。如果在追小偷的過程中,小偷撞在車上撞死了,要警察負責麼,警察有責任麼。警察肯定是沒有責任的,否則這個社會感覺就有點亂套了。

有的人竟然說,失主追小偷,因此,小偷才會被撞死的,因此,失主要負主要責任。這簡直就是胡說八道,混淆黑白。按照這個道理,醫院裡面每天去世那麼多人,都是醫院沒有治好病,都是醫院要負責任了。這純粹是胡說八道,沒有一丁點的道理可言。

小偷闖紅燈,被大巴車剎車不及撞死了。這個事情是由於小偷闖紅燈引起的,小偷肯定是負主要責任,但是大巴車車速過快也是導致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可能是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這個事情理清楚了,賠償的問題也就好判斷了。

一般情況下,大巴車都上的有保險,而且大巴車上每個人車票裡面好像也有一定的保險,這時候只要通知保險公司來就可以了。估計小偷會得到一定的人道主義賠償的。而兩名摔到的老人也會得到醫療費用的賠償等。這些估計都會從保險裡面出的。

這個情況下,最關鍵的是大巴車,如果大巴車車速沒有那麼快,可能就不會撞死這個小偷,因此大巴車還是不冤枉的。大巴車承擔車上老人的醫療費也很正常,作為機動車承擔點人道主義賠償小偷點也是正常的。這是現在通行的一個辦法。具體賠償費用等也基本上都是由保險公司賠償的。因此,大巴車公司損失也不大。

綜上所述,在這樣的情況下,小偷和大巴車司機承擔責任。而追小偷的失主是沒有責任的。


睿思天下


我自己親身經歷的,14年我和家人都休息了,晚上2點多家裡進來一個小偷(我玩手機剛睡著)我家住在二樓,聽見老婆叫我名字,那時小偷已經走到我家陽臺我聽到老婆叫我以後,我說咋了,老婆說有小偷!我馬上起身,只聽見呼通一聲,小偷跳下了陽臺,我從廚房拿了一把菜刀追到樓下,我們只差十幾秒沒追上(調監控看的時間)然後我報了案110來了錄了口供,~~~10天后那小偷再次作案被我們刑警給抓獲了,(隊長是我朋友)帶小偷來指認現場,我想揍他,朋友告訴我他有艾斯病!!!操慶幸沒有追到小偷不然以我的脾氣,,,,後果難以想象,,,,,,這都不算你猜小偷咋了,無罪釋放了,因為沒有接受艾斯病的看守所,,,真的暈,後來聽說這小偷在鄰縣又犯案了,想想都怕!!!


AA李剛


有天晚上我朋友半夜開車回家,看見路邊幾個人偷他舅舅的大車電瓶,已經得手,打電話給他舅舅,叫了村裡幾個人就開始追,對方開車跑的特快,追了20公里左右,小偷的車撞到路邊的水泥墩子上了,駕駛員當場死亡,剩下的小偷跑了,我朋友當時傻逼了,撥打了110和120,到了派出所把情況如實說了,小偷的家屬第三天聯繫上了,不是我們當地人,來了要讓賠償,派出所不錯,直接說是超速駕駛造成死亡,屬於咎由自取怨不得別人,小偷家屬說是有人追才開那麼快的,派出所說你不偷 人家不追你,何況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人家追你了?小偷同夥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的,幸虧那時候沒有行車記錄儀,後來就不了了之了,小偷家屬把人拉走了!派出所後來教育我朋友,再遇到這樣的情況打死不要承認,最好自己也不要報警,希望這件事對大家有點啟發,以後遇到這種事都留點心眼,如果碰到南京法官那樣的,事情就可大可小了!


銀承解貴平


我同學親身經歷過這樣一件事,大學期間,下課後他去騎自行車,發現有個小夥子正在偷他的自行車,他大喊一聲抓小偷,那人開始跑,同學和他的幾個同學開始追,追到學校大門口的時候,那個小偷一下子裝到運垃圾的車上,垃圾車是停著的,裝到垃圾車上後那個小偷倒在地上,我同學他們幾個哪裡見過這樣的場面啊,跑過去看了一眼撒腿就跑了。反正車子也沒有丟,後來聽說那個小偷撞昏了,被別人叫120拉走了。

後來也就沒有了消息,我同學說他整整一個多星期嚇的不敢從那裡經過,自行車也賣掉換了一個。因為聽說萬一小偷找過來要求賠錢就麻煩了。

迴歸到提問的這個問題上,在CHINA法律上一定會把小偷的死和追小偷聯繫到一起,也就是無論如何被追的人是有責任的,實際上很多案例也證實了這樣的結果。 所以追小偷很危險,萬一碰上這樣的情況,最好的結果就是三十六計走為上,堅決不能承認你追小偷了,小偷死有餘辜。

我知道這樣說可能會被噴,但這是事實,在我們沒有辦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逃避可能是最好的選擇,也真是無奈啊。


王海艦


從因果關係考慮,小偷偷東西被失主追趕,小偷與失主有因果關係,但是大巴車撞死小偷,是外來的因素,導致小偷與失主的因果關係中斷,小偷的死與失主沒有因果關係,而是大巴車與小偷的死有因果關係,但因為小偷是闖紅燈,系自己有部分過錯,所以大巴車對小偷的死承擔部分責任。另外,如果失主追趕小偷,把小偷逼上高速公路,導致小偷死亡的話,小偷與失主就有因果關係了,因為高速公路上跑,出車禍撞到是可以預見到的,危險發生的概率很高,因此大巴車不是意外因素,不能導致小偷與失主因果關係中斷,失主對小偷的死要負責任。這也是歷年來司法考試重點考察的因果關係分析問題。


寶媽茶會


我懷孩子的時候,挺著個大肚子,坐公交車上班,快下車的時候感覺後面的人總是擠我,搞的我只好兩隻手都扶著把手,我以為他也要下車,往門口換位置,所以也沒在意。

車快停的時候我發現我的包包拉鎖開了,我就站在那兒翻了翻,知道錢包被人偷了。

這個時候車就到站開門了,那個人竄到前面就下了車,等我下來已經跟他有十幾米的距離了,我就“喂!”了一聲,他撒腿就跑,直接就衝到馬路中間的車水馬龍里了。

車站就在我單位門口,有個男同事正好在外面站著,他看但我向那個喊了,就問我怎麼回事,我說那個人偷了我的錢包,男同事拔腿就要追,上班高峰期,路上的車都是在趕時間,我趕緊喊他停下。

他說幹嗎不抓小偷?我說:哥,我懷著孩子呢,你要一追,他在車河裡拼命的跑,萬一有個三長兩短,讓我今後怎麼面對我的寶寶啊。

男同事說我在縱容犯罪,我說:他犯罪,他用失敗的人生承擔後果,我那包裡也就三兩百塊,為了這點錢我要是搞出人命來,我永遠沒法面對我的寶寶。

他想了想就沒追了,看著那個人越跑越遠,然後他說:唉……那你以後多注意吧,快當媽的人,心都軟了。


依蘭心語


這種事在廣州曾經發生過的,小偷其實還不是偷是搶的,得手後從火車站廣場一溜煙的跑到天橋下的車流中,很快速的穿梭。終於有一天,這個壞蛋被車撞死了!看到這樣的新聞的時候,我心裡好不痛快啊,壞人終於死了!壞人的下場就該這樣!

可是後來小偷家人起訴了,這事的結果還真的大跌眼鏡啊。筆者就零星的回憶一下那個新聞報道吧。


法院是這樣認為的。

1.雖然失主的東西被搶了,但是你不應該追。因為天橋下的都是車流,失主在被搶後,小偷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會對失主造成嚴重的生命威脅。失主在保證小偷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追趕。

2.天橋下是滾滾車流,作為失主應該預判到,車流可能導致小偷的人身傷害。在盜搶行為終止後,失主不應該看到小偷進去車流中還進行追趕,這是具有故意傷害嫌疑。唉,看到這個我的心涼了一半。


3.法院後來根據過錯原則,小偷有錯在先,但是導致小偷死亡,失主存在一定過失。出於人道主義,死者為大,失主承擔10%責任。

4.車輛撞死小偷,按交通事故處理。駕駛員疏於觀察,出現異常情況未能正確處理,負有次要責任。最後是按照責任的20%進行了賠償。

5.小偷有錯在先,逃避責任,導致自己死亡,承擔主要責任,最終剩餘的責任全部由小偷承擔。

其實,看到結果真的讓人嗚呼哀哉,不知道是不是老百姓三觀不正,還是法律的悲哀。東西被偷被搶,為了追回自己財物,還擔上了官司和賠償。開車的忽然被人碰瓷了一樣負責任。有時候還真的搞不清該如何處理了。不過最終必須聽法律的。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這個案例很經典,其實很對多專業人士的回答都是不正確的。因為這裡涉及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緊急避險等的判斷。


首先,失主追小偷不是正當防衛,而是自助行為。

正當防衛是指為防止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注意,這個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不法”的這兩個特徵,小偷逃跑,追的行為是挽回損失,不是制止攻擊性侵害。因此不構成“防衛”。


自助行為是法律賦予行為人的一個即時的私力救濟權利,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因此這裡符合。


其次,司機撞死小偷,是否負責要看具體情況。第一,排除刑事責任,因為司機是綠燈直行,小偷是搶紅燈。第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看司機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能避開而沒有避開,就要承擔一定責任。雖然對方是小偷,生命權還得是有的。如果已經盡到了,就適用無責任。


再次,司機對乘客是緊急避險,小偷對乘客是有責任心的。

緊急避險是指為避免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一定措施,導致另一方造成較小損失,但避免了較大的損失。司機為了挽救整車人,不得已採取緊急剎車等措施,損害了站立的等少數人權益,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符合緊急避險特徵。


而小偷就是那個“險”,與乘客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最後,失主是否承擔責任要看自助行為是否超過比例限度。如果只偷了一元錢,你卻拿把刀追殺,就超過必要限度了,構成因果關係,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對小偷之死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但與車內乘客受傷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間接因果關係法律上是作為兩個案子的),不賠乘客。


郭博士說法


一、小偷被撞死,活該!失主不承擔任何責任。

按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對此事件進行分析。

失主追小偷的行為是否違法?

失主追趕小偷,這是法律賦予個人的自力救濟權力。失主財物被盜,為追回財物當然的可以追趕小偷。即便小偷沒有得手,失主也可以追趕捉拿小偷,因為法律鼓勵每個公民都應當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失主對小偷撞死是否存在過錯?

這主要是從失主的主觀狀態來講的,分為故意和過失。失主追趕小偷的意圖,肯定不存在專門讓車撞死的想法,失主也不無法預料小偷往哪個方向逃竄,對出現的危險是失主無法預料到的,所以失主主觀上也不存在過錯。

損害事實,是指小偷被撞死,這個事實存在不起爭議。

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是因為失主追趕造成小偷被撞死,似乎存在的一定因果關係。

綜上,因為失主的行為屬於正當的且不違法,主觀意識上也不存在過錯,失主對小偷被撞死,不承擔法律責任。

借用一個案例對此進行補充解釋。

案例:見義勇義追小偷,小偷被火車撞擊身亡。

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張永煥騎摩托車與同向摩托車駕駛人張某發生交通事故,張某倒地受傷,張永煥騎車逃逸。恰巧目睹事發經過的朱振彪先開車後徒步追趕。追趕過程中,張永煥走上鐵軌被火車撞擊身亡。2017年11月2日,張永煥家屬向灤南縣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向朱振彪索賠60.98萬元。該案進入訴前調解程序,胡各莊法庭在作為一般民事案件進行調解過程中,網絡上隨即爆發大範圍輿情。2018年2月12日,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朱振彪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其追趕行為與張永煥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提出上訴,後又自願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該判決結果贏得了法學界和社會輿論的廣泛贊同。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上,如是評論唐山朱振彪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讓維護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鼓勵,讓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受到懲戒,讓見義勇為者敢為,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準則,引領社會風尚。”

二、大巴車對小偷是否承擔責任?

這就需要交警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如果大巴車正常行使,併力所能及的採取了避讓措施,對此事故不承擔責任,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要承擔10%以下的無過錯責任。

三、大巴車對乘客是否承擔責任?

大巴車對乘客承擔的違約責任。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公交公司可以第三人(小偷)進行追償。


四哥有法說


大實話:公交車司機、公交公司和小偷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這個事情的背景大概是這麼個情況:是說小偷偷東西的時候被失主發現,然後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闖了紅燈,這時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車撞倒身亡,而公交車由於突然剎車,導致車上的兩個老人摔倒骨折。

而這個事情還是比較複雜的,因為這裡面涉及到兩個賠償和責任劃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賠償和責任劃分,然後就是公交車上兩個被摔傷的老人的賠償。

首先,就失主來說之指定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有些律師說是因為失主追小偷才導致小偷闖紅燈死亡,這簡直就是無稽之談。

因為小偷偷東西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總不能說我們被偷了東西,然後還不能喊抓賊吧,這也是不現實的。

說現實一點,那小偷偷了東西本來就是錯了,有錯就應該承認,難道不是應該被發現後主動自首承認錯誤麼?所以,這樣看來,本來小偷就不應該跑。

然後就小偷被撞死的賠償責任來說,這就是另一件事了,無論多少,公交車司機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賠錢的,因為,這時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適用於這個闖紅燈的事情了。

當然,在小偷闖紅燈被撞這件事中,因為闖紅燈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這個賠償也不會太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人道主義賠償。

這個對於公交車來說沒有什麼冤不冤的,畢竟,人確實是你撞死的,雖然是小偷闖紅燈在先,但是,嚴格來說,這個事也不是公交車司機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後就是車上兩個摔倒老人的賠償了,這個則應該由公交車公司和小偷來承擔,可能有人會感覺這小偷都死了,拿什麼賠償?一般來說這會從小偷的遺產中進行清算賠償,而公交車的急剎車也是導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整個事件所有的責任劃分就是如此,雖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無論是誰,即便是一個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權的,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則。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