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容法院審結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因公共場所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導致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相關侵權案件糾紛也有所增多。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肖某在華容縣城從事貨物運輸工作。2016年11月某日中午,華容縣某家居店業主嚴某因有一批傢俱需運送給顧客,請肖某到家居店在某建材家居廣場的店鋪和倉庫搬運傢俱到客戶家安裝,安裝好後,由業主嚴某按件支付報酬給肖某。肖某駕駛自己的三輪摩托車從某建材家居廣場西側通道上二樓至家居店倉庫搬傢俱到車上後,肖某將摩托車開至某建材家居廣場西側兩棟樓之間過道平臺處捆綁貨物,捆綁貨物時因過道平臺無防護欄杆肖某不慎失足從二樓墜落至一樓受傷。事發後,肖某認為,建材家居廣場業主華容某置業公司在樓上倉庫處平臺未安裝安全護欄,在存在安全隱患情況下對外出租,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家居店業主嚴某明知置業公司的倉庫未設置安全護欄仍然承租亦存在過錯,故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各項損失費用4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華容某置業公司系華容某建材家居廣場開發業主,該建材家居廣場在本案肖某墜樓事故前已正式開業,置業公司已對市場二樓東西兩側門店出租經營,該建材家居廣場屬於經營性公共場所,置業公司作為業主對建材家居廣場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肖某墜樓事故前,建材家居廣場二樓西側過道平臺臨空處未設置防護欄杆,不符合民用建築設計相關國家標準,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因建材家居廣場二樓西側臨空過道平臺未安置防護欄杆,肖某在建材家居廣場西側兩棟樓之間二樓過道平臺捆綁貨物時不慎墜落至一樓,造成肖某摔傷的事故,肖某的損傷與置業公司未盡至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客觀因果關係,故置業公司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肖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肖某將車輛停放在建材家居廣場二樓西側臨空過道平臺捆綁貨物時知道停車平臺無安全護欄,而忽視安全防範致自己不慎墜樓,也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之規定,可減輕置業公司的責任。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與接受勞務的一方依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提供勞務的一方向接受勞務的一方提供一次性或者或者特定的勞動活動(或勞動服務),接受勞務的一方依約向提供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家居店業主嚴某將出售的傢俱交付肖某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至傢俱買主家,並由肖某將傢俱安裝好後,由嚴某按傢俱件數支付報酬給肖某,家居店與肖某之間這種傢俱的運送和安裝關係,不屬於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係,且家居店業主嚴某在肖某的損害中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置業和肖某的過錯程度,酌定由置業公司對肖某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16萬元餘元,由肖某自負50%的損失。上述判決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寄語:對於公共場所管理人和經營者,承擔責任並非想給他們施加額外的負擔,在很多情況下,他們已用了很多辦法去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但因為他們面對的是普通老百姓,該群體數量龐大,可能會發生的情形很多,且老百姓對於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嚮往也在不斷進步,望公共場所管理人能夠真正的有所作為,為進入公共場所管理區域的老百姓再多做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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