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雅勳


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這個必須要再次、再三強調。只要你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法律上你們就不再是夫妻關係了!


假離婚是否有法律效力


“假離婚”並非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但出於一定的目的,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騙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


“假離婚”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通謀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為了共同目的或各自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行為。


二是欺詐離婚,則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假離婚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出於逃避債務、獲得購房指標、規避房貸政策、取得生育指標、解決子女戶口或是獲得拆遷補償等形形色色的理由上演離婚戲碼,串通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即使離婚並非是一方或雙方的真實意圖,但是法律上離婚無真假之分,一旦領證了即離婚!即使雙方並非真正想離婚,事後還是以夫妻名義同吃同住,但只要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或是訴至法院准予了離婚,這就產生了真正離婚的法律效果了——依法解除婚姻關係。


二、既然離婚並非是真實意思
能否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


婚姻不是兒戲,對婚姻登記機關而言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問題。婚姻登記機關不能撤銷離婚登記。


三、如果離婚後,對方不願意復婚,該怎麼辦?能否約定如若對方不復婚則要承擔一定違約責任?


如果一方不願意復婚,另一方也無權強迫。即便雙方約定了不復婚則承擔違約責任,該協議也是無效。


《婚姻法》第5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結婚的法定條件之一是雙方自願。如果一方不願意復婚,另一方也無權強迫,更無權起訴確認“假離婚”無效或者要求撤銷。因為當初雙方是自願去民政局辦理的手續,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撤銷的情形,更不存在脅迫。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協議中約定達成某目的後必須復婚,否則承擔一定違約賠償的責任,這不僅是違反社會倫理道德,更是嚴重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四、“假離婚”後雙方出資購買,但僅登記在一方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不願意復婚時,房產該如何分?


一旦領取了離婚證,就是真正離婚了。既然婚離了,一方離婚後所購買的房產也就與另一方無關了,屬於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再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要求分割財產。

但是通常情況下,假離婚的雙方一般都會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並共同出資購買房屋,房屋就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這樣的房屋是不是隻屬於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一方不願意復婚,離婚後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該如何分?

筆者認為,如果不復婚但以夫妻名義繼續共同生活,雙方關係則屬於同居關係,之間的房產糾紛應按照同居析產原則進行處理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包括房產,按共有財產處理。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


五、當對方不願復婚時,能否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


假離婚時為了滿足離婚後一方有購房資格的條件,一般都約定之前的房子歸對方所有。如果真的發生了對方不願意復婚的情形,這對於另一方而言不僅僅是婚姻關係破裂的問題,而是自己的房屋瞬間化為泡影。這時候可能會有人問,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可以反悔嗎?畢竟自己對這段婚姻並無過錯,卻要落得淨身出戶的下場。


縱觀全國各法院涉及假離婚的幾百份判決文書後,筆者發現大多法院傾向於支持不予撤銷!大多法院傾向於支持不予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9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規定,撤銷的條件有二:

條件一: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

第9條所規定的“一年”是除斥期間,固定不變,不會中斷、中止或延長。該一年期限系自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起算。

不過很多假離婚案件中,對方許諾會復婚卻以各種理由一直拖著,待幡然醒悟時卻發現一年期限已經過了,想要撤銷也來不及了。法院一般會認為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時效,不予支持。



條件二: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事實上,即使雙方是假離婚,但是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通常都是基於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並不會存在脅迫的情況;而且,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後果以及對方可能會不同意復婚這個風險也應該是明知的,因此財產分割協議本身也不存在欺詐或是脅迫。

所以,即使雖然離婚協議中財產的約定可能並非是雙方的真實意思,但法院很可能會認為簽訂時因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不予撤銷。


不過,筆者在蒐集相關案例時也發現存有個別案例(強調:是極個別!!!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即使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的撤銷條件,不被認定存在為欺詐或脅迫情況,抑或是起訴時間距離離婚時已超過一年,個別法院也會判予撤銷。但是如此判的前提是法院已查明事實,認定雙方當事人是出於某種動機而“假離婚”,離婚以及財產分割並非他們真實意圖。


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


男女雙方一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目的或許不是終止夫妻關係,但離婚登記事宜完成,雙方夫妻關係依法終止,離婚協議書撤銷或者變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有的男女出於不可告人目的或者規避法律規定,通過辦理離婚登記方式達到法律上不具有夫妻關係。如有的城市規定每戶限購買一套住房,欲想購買兩套住房的夫妻為了自己符合購買住房條件而辦理離婚登記,再如夫妻負債累累,有的夫妻通過登記離婚實現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我認識一對夫妻,男方在外做生意時被人騙了,身負幾十萬債務,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並約定財產全歸女方所有,實際上離婚不離家,朝夕相處。雙方離婚登記時,可能想表面上終止夫妻關係而實際上仍然是夫妻,即俗稱的“假離婚”。

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隨著生活環境的變化,一方就會改變對另一方態度,見異思遷,擇機再嫁。另一方以離婚協議書不是真實意思為由主張離婚無效,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持他的訴訟請求。哈爾濱香坊區有對夫妻因為女方單位分房原因而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後女方遇到了另一個男人,雙方相處一段時間後女方認為此男人可以託付終生,決定與該男人登記結婚。前夫獲悉該女子再婚消息後糾纏不放,女人丈夫認為其前夫糾纏無理,雙方後來打鬥導致1死1傷,女人丈夫被判14年有期徒刑。

視婚姻關係如兒戲或工具的人,最終也被法律懲罰。男女雙方應互相忠誠,互相諒解,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


429方寸世界


假離婚協議無效。

假離婚協議之所以無效,它違背了合同法規定的,籤協議雙方必須信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因為是假離婚協議,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違犯合同法,所以協議無效。

假離婚協議,不管屬於一方欺詐,或者雙方故意隱瞞都是無效的協議。


松竹散人


無效,但很難證明是否是假離婚,離婚也可以住在一個屋簷下。很多人以此謀取福利、逃避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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