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协议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雅勋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这个必须要再次、再三强调。只要你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那么法律上你们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了!


假离婚是否有法律效力


“假离婚”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出于一定的目的,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骗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假离婚”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通谋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目的或各自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


二是欺诈离婚,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假离婚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出于逃避债务、获得购房指标、规避房贷政策、取得生育指标、解决子女户口或是获得拆迁补偿等形形色色的理由上演离婚戏码,串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即使离婚并非是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图,但是法律上离婚无真假之分,一旦领证了即离婚!即使双方并非真正想离婚,事后还是以夫妻名义同吃同住,但只要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或是诉至法院准予了离婚,这就产生了真正离婚的法律效果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二、既然离婚并非是真实意思
能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


婚姻不是儿戏,对婚姻登记机关而言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问题。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撤销离婚登记。


三、如果离婚后,对方不愿意复婚,该怎么办?能否约定如若对方不复婚则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也无权强迫。即便双方约定了不复婚则承担违约责任,该协议也是无效。


《婚姻法》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双方自愿。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另一方也无权强迫,更无权起诉确认“假离婚”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因为当初双方是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的手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更不存在胁迫。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协议中约定达成某目的后必须复婚,否则承担一定违约赔偿的责任,这不仅是违反社会伦理道德,更是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四、“假离婚”后双方出资购买,但仅登记在一方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不愿意复婚时,房产该如何分?


一旦领取了离婚证,就是真正离婚了。既然婚离了,一方离婚后所购买的房产也就与另一方无关了,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

但是通常情况下,假离婚的双方一般都会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就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样的房屋是不是只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该如何分?

笔者认为,如果不复婚但以夫妻名义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则属于同居关系,之间的房产纠纷应按照同居析产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房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五、当对方不愿复婚时,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假离婚时为了满足离婚后一方有购房资格的条件,一般都约定之前的房子归对方所有。如果真的发生了对方不愿意复婚的情形,这对于另一方而言不仅仅是婚姻关系破裂的问题,而是自己的房屋瞬间化为泡影。这时候可能会有人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以反悔吗?毕竟自己对这段婚姻并无过错,却要落得净身出户的下场。


纵观全国各法院涉及假离婚的几百份判决文书后,笔者发现大多法院倾向于支持不予撤销!大多法院倾向于支持不予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的条件有二:

条件一: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第9条所规定的“一年”是除斥期间,固定不变,不会中断、中止或延长。该一年期限系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算。

不过很多假离婚案件中,对方许诺会复婚却以各种理由一直拖着,待幡然醒悟时却发现一年期限已经过了,想要撤销也来不及了。法院一般会认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效,不予支持。



条件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事实上,即使双方是假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通常都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而且,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可能会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也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或是胁迫。

所以,即使虽然离婚协议中财产的约定可能并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但法院很可能会认为签订时因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不予撤销。


不过,笔者在搜集相关案例时也发现存有个别案例(强调:是极个别!!!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即使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的撤销条件,不被认定存在为欺诈或胁迫情况,抑或是起诉时间距离离婚时已超过一年,个别法院也会判予撤销。但是如此判的前提是法院已查明事实,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出于某种动机而“假离婚”,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并非他们真实意图。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男女双方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目的或许不是终止夫妻关系,但离婚登记事宜完成,双方夫妻关系依法终止,离婚协议书撤销或者变更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的男女出于不可告人目的或者规避法律规定,通过办理离婚登记方式达到法律上不具有夫妻关系。如有的城市规定每户限购买一套住房,欲想购买两套住房的夫妻为了自己符合购买住房条件而办理离婚登记,再如夫妻负债累累,有的夫妻通过登记离婚实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我认识一对夫妻,男方在外做生意时被人骗了,身负几十万债务,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财产全归女方所有,实际上离婚不离家,朝夕相处。双方离婚登记时,可能想表面上终止夫妻关系而实际上仍然是夫妻,即俗称的“假离婚”。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一方就会改变对另一方态度,见异思迁,择机再嫁。另一方以离婚协议书不是真实意思为由主张离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哈尔滨香坊区有对夫妻因为女方单位分房原因而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女方遇到了另一个男人,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此男人可以托付终生,决定与该男人登记结婚。前夫获悉该女子再婚消息后纠缠不放,女人丈夫认为其前夫纠缠无理,双方后来打斗导致1死1伤,女人丈夫被判14年有期徒刑。

视婚姻关系如儿戏或工具的人,最终也被法律惩罚。男女双方应互相忠诚,互相谅解,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


429方寸世界


假离婚协议无效。

假离婚协议之所以无效,它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签协议双方必须信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因为是假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违犯合同法,所以协议无效。

假离婚协议,不管属于一方欺诈,或者双方故意隐瞒都是无效的协议。


松竹散人


无效,但很难证明是否是假离婚,离婚也可以住在一个屋檐下。很多人以此谋取福利、逃避贷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