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企業所得稅四大稅務籌劃方案解析,每年合法節稅百萬!

稅務籌劃:企業所得稅四大稅務籌劃方案解析,每年合法節稅百萬!

企業所得稅作為三大稅種之一,是國家稅收重要來源之一,稅率一般為25%,對於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先進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要經過一番很複雜的計算才能得出結果,每個季度按照企業利潤表計算出來的利潤總額乘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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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遊戲A公司來說,一年的銷售額大概是1000萬,企業的運營成本大約630萬,減去運營成本,利潤總額370萬。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70萬*25%=92.50萬元。一年的利潤有四分之一是需要上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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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些成本低,利潤高的企業,比如影視、廣告、遊戲行業,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非常重要,專業合理的稅務籌劃方案能為企業進一步降低稅負,同時規避風險,本文介紹企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四大策略:利用企業清算、“股權轉讓”變為“先撤資再增資”、對外捐贈、產業稅收優惠進行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企業所得稅四大稅務籌劃方案解析,每年合法節稅百萬!

策略一: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

將企業註冊到有稅收政策的經濟開發區,不僅最節稅而且合理合法。這裡以把企業註冊到我區工業園區為例,【Tel:183-757-04265】園區對註冊企業增值稅以地方留存的40%~50%扶持;企業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40%~50%給予扶持;通過入駐園區,企業節稅比例可達50%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營改增)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核定個稅稅率2個點;總稅負5.2%。

企業如果本身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持的,可疊加享受園區的扶持政策,且企業實行註冊制,無需到園區辦公,外省市的企業也能享受園區的財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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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二:利用企業清算進行稅務籌劃

有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其它原因,必須通過終結清算來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在資本公積金中,除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外,其它項目可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對於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贈,發生時計入資本公積,清算時併入清算所得予以課稅,這相當於增值部分可以延期納稅。在其它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創造條件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增值後的財產價值作為折舊計提基礎。這樣可以較原來多提折舊,抵減更多的所得稅,從而減輕稅負。

另外,企業可以通過改變企業解散日期來影響企業清算期間其應稅所得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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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三:利用“股權轉讓”變為“先撤資再增資”進行稅務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例如,A公司由甲、乙兩個法人股東(均為居民企業)於2008年初出資1000萬元設立。甲的出資比例為32%,乙為68%。今年6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8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0萬元、盈餘公積1200萬元、未分配利潤5800萬元。

(1)7月1日,甲企業與丙(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協議約定:甲、丙按該股權的公允價值2800萬元轉讓。在股權轉讓環節: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2800-1000×32%=248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2480×25%=620(萬元)。

(2)如果甲、乙企業達成協議,甲先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資1000萬元,從A公司獲得2800萬元補償,再由丙與A公司簽訂增資協議,規定由丙出資2800萬元,佔A公司註冊資本的32%,則上述股權變動的兩種形式雖然最終結果一樣,但稅務處理方卻大不一樣。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相關規定,則甲企業因撤資收回的2800萬元的補償收入,其中320萬元(初始投資1000×32%)屬於投資收回,不繳企業所得稅;按撤資比例32%計算的應享有A公司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5800+1200)×32%=2240(萬元)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按規定可以免繳企業所得稅;其餘部分2800-320-2240=240(萬元),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交企業所得稅240×25%=60(萬元),而丙的出資行為除增資應交印花稅外,不涉及其他稅收問題。

可見,A公司通過變“股權轉讓”為“先撤資再增資”,節約稅收620-60=560(萬元)。所以,企業變“股權轉讓”為“先撤資再增資”,則可合理避稅,減少相當於按撤資比例計算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部分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然,企業撤資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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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四:利用對外捐贈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捐贈是一種支出,但有時候捐贈時機選擇得好,相當於一種廣告,並且這種廣告效益比一般的廣告要好得多,特別有利於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因此,企業往往利用捐贈獲得節稅和做廣告的雙重利益。但新稅法對捐贈的稅前扣除有相應規定,企業在捐贈時應加以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這裡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對於企業自行直接發生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在對外捐贈時還應注意例如,某企業2015年和2016年預計會計利潤分別為100萬元和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該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及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共提出三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2015年底直接捐給某貧困地區;第二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地區;第三套方案是2015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2016年初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萬元。

從納稅籌劃角度來分析,其區別如下:

方案1:該企業2015年直接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5萬元(100×25%)。

方案2:該企業2015年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2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12萬元(100×12%),超過12萬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2萬元[(100-100×12%)×25%]。方案3:該企業分兩年進行捐贈,由於2015年和2016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萬元,因此每年捐贈的10萬元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12萬元,均可在稅前扣除。2015年和2016年每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均為22.5萬元[(100-10)×25%]。

通過比較,該企業採取第三種方案最好,儘管都是對外捐贈20萬元,但方案三與方案二相比可以節稅2萬元(8×25%),與方案一比較可節稅5萬元(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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