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总裁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支付前公司违约金二百余万

28日上午,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宅急送)总裁刘冬屯因违反竞业限制,被朝阳法院判令赔偿原公司安迅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安迅公司)高达224万余元的违约金。本案是其因在原公司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承诺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职任,却自行离职后去了宅急送工作,从而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宅急送总裁违反竞业限制,被判支付前公司违约金二百余万


本案原告刘冬屯如今是宅急送总裁,此前曾于2015年12月31日任职安迅公司的总裁职位。任职时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未经安迅公司同意,刘冬屯不得在与安迅公司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任职、提供咨询或服务,无论是否有偿。安迅公司有权在刘冬屯离职时,作出是否要求刘冬屯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承担竞业限制期限的选择,并书面通知刘冬屯。

竞业限制协议还约定,如果刘冬屯离职时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安迅公司按月支付刘冬屯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的30%,或在刘冬屯离职时书面通知补偿金数额。

刘冬屯认为,其任职的宅急送与安迅公司并非竞争关系,遂起诉法院要确认刘冬屯与安迅公司签署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解除,刘冬屯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确认刘冬屯无需支付任何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从经营范围看,两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从实际运营看,两公司存在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的行为;故两公司应属竞争企业。从刘冬屯的职务看,其在两公司均担任总裁,负责两公司的全面运营管理,对于经营同类或类似业务存在竞争风险。

因此法院认为刘冬屯在离职安迅公司后入职该公司的竞争企业宅急送,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安迅公司违约金。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等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定以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2倍计算,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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