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當前正處非疫情應急響應期,為加強生豬運輸車輛監督管理,消除運輸車輛傳播病毒風險,近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制定印發了《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出炉

《辦法》共十七條,首先對生豬運輸車輛備案進行了規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辦理運輸車輛備案時,應現場核實車輛相關信息和條件,準確記錄運輸車輛品牌、顏色、型號、牌照、車輛所有者、運載量等信息,並按規定編號,備案表有效期為半年。

《辦法》還對運輸生豬車輛進行限制。要求採用專用機動車輛,車輛載重、空間等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數量相適應;車輛配置也要升級,比如廂壁及底部耐腐蝕、防滲漏;隨車配有簡易清洗、消毒設備,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以及車輛定位跟蹤系統。

《辦法》規定了運輸車輛使用管理。承運人要使用已經備案的運輸車輛,並嚴格按照動物檢疫合格證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的不得承運。承運人有責任對裝載數量、生豬健康狀況、定位跟蹤系統等進行檢查,達到要求規定。之後應當按動物防疫規定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並應做好生豬裝載、運輸、卸載等環節的臺賬記錄。

在監督檢查方面,《辦法》要求,任何未備案或未清洗消毒的生豬運輸車輛、經備案但不再符合備案要求或有效期內發生違規調運的生豬運輸車輛,遭故意損壞或私自關閉定位跟蹤系統的生豬運輸車輛,有關監管機構應責令停止入境報驗、落地報告或者責令改正,並報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於未按規定建立運輸車輛臺賬的承運人,由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承運人限期改正。發現運輸車輛有承運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生豬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原標題:《浙江省生豬運輸車輛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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