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同事酒駕還搭車 出了事她自擔責兩成

明知同事酒驾还搭车 出了事她自担责两成

■VCG供圖

三年來廣東有3.9萬人因危險駕駛被判刑,醉駕超載超速等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通訊員 陳虹伶 任玲霞 張梁 荔明

12月2日是全國第七個“交通安全日”。記者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三年來廣東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總量相對平穩,但醉酒駕車、超載超速駕車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仍呈逐年上升態勢。

廣東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交通肇事、危險駕駛兩種犯罪予以從嚴懲處。其中一點提到,醉酒駕駛者,血液酒精含量在標準上每增加50mg/100ml(醉駕標準為80mg/100ml),可以增加十至十五日的刑期。

據廣東高院介紹,2015年至2017年,全省法院共審結交通肇事犯罪一審案件13063件,依法判處被告人13244人;審結危險駕駛犯罪一審案件39042件,依法判處被告人39117人。

數據表明,近三年來廣東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總量相對平穩,但醉酒駕車、超載超速駕車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仍呈逐年上升態勢。2017年新收該類案件15463件,同比上升8.3%;2018年1月至10月新收該類案件16864件,同比增幅達32.7%。

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打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犯罪行為,2017年6月,廣東高院根據最高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先後出臺兩個實施細則,加大對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的處罰力度,要求對該兩種犯罪中的13種情形予以從嚴懲處。

對有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嚴重超載駕駛,因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等情形的交通肇事犯罪;對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等情形的危險駕駛犯罪,提出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量刑。

同時指出,若被告人有自首、主動賠償、主動救治被害人等積極避免損害後果行為的,可從寬處罰。廣東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廣東法院在依法從嚴打擊交通肇事後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犯罪行為的同時,注重化解對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問題。

案例 1

夜宵後搭車出事故 她把同事告上法庭

2015年11月5日凌晨2點,黃麗與李豪(均為化名)等其他同事一起宵夜,當時在座的都喝了酒。在聚餐散場後,黃麗覺得李豪沒有喝醉,就同意由李豪駕駛所在公司名下的車輛回家。

當晚凌晨3時40分左右,李豪駕車行駛至廣州市荔灣區花海街道一號對出路段時,撞上路邊的樹木,導致黃麗右鎖骨骨折,左肩部挫傷。

事故發生之後,黃麗被送往廣東省中醫院芳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14天后出院。2016年1月19日,經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鑑定結論為因本次事故導致的損傷構成10級傷殘。

黃麗認為,同事李豪應該賠償醫療費、後續治療、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合計100349.36元。不過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遂黃麗將李豪、公司廣州市某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保險公司三方起訴至荔灣區法院。

李豪認為,他因與原告黃麗是朋友關係,在事發時是以朋友身份送其回家,當時她是清楚知道被告有喝酒,仍坐上被告駕駛的車輛,因此李豪認為黃麗也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

而公司辯稱:交通事故發生在非工作時間,不是因執行工作任務而是私自使用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對於醉駕的違法行為及危險性,公司同樣認為原告是明知的,原告應當採取的辦法是勸阻被告李豪駕駛或者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離開,但是原告沒有這樣做,放縱了損害的發生,是有過錯的。

荔灣區法院判決認為,因事發當晚黃某明知李某喝酒後駕駛車輛仍然搭乘,李某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黃某也應承擔20%過錯責任。減去此前支付的,故被告李某尚需賠償66434.17元。

案例 2

酒後駕車連撞多人 被判肇事罪

2017年10月4日21時12分許,被告人吳某章飲酒後駕駛粵AQV***號小型越野車沿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上邵村環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環村路32號門前路段時,越過道路中心雙黃實線駛入雙向車道,撞上吳某華駕駛的摩托車。

隨後吳某章的越野車繼續推行倒地的摩托車,撞向路邊的攤檔及三名路人蘇某業、楊某業、付某平,造成吳某華、蘇某業、楊某業、付某平受傷。

後吳某華、蘇某業、楊某業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另一名路人付某平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吳某章棄車逃離現場,當日22時22分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章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檢驗,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2.42mg/100ml。

被告人吳某章酒後駕車,造成 3人死亡、1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且交通肇事後逃逸,後吳某章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並取得家屬諒解,綜合以上情節對其依法定罪處罰,增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吳某章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法院建議

試行統一城鄉賠償金 適用標準

記者從廣州市荔灣區法院獲悉,11月30日,荔灣區法院發佈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判白皮書》。根據《白皮書》顯示,受害人以外來務工人員居多,老人、未成年人佔比增加。隨著城市居住區不斷擴展,人員流量增多,車輛剮蹭自行車及行人尤其是老人、孩子的交通事故風險較大,構成殘疾等級案件數量佔比大。

對於肇事者車輛的分析,貨車、特種車、大客車(包括公共交通車)佔比較大。據統計,此類肇事車佔22%,由於車輛體積、重量龐大,操控難度大,車輛保養、維護不到位、制動不靈以及駕駛人安全駕駛意識淡薄,違章超載、超速、不按章行駛等,成為此類事故頻發的直接原因。

為此,荔灣法院認為,這些案件折射出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現實問題,包括道路交通參與人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有待加強;交強險對受害人損失的填補功能逐步削弱,現行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自2008年以來一直沒有變化,當前各保險公司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萬元,相較於受害人醫療費用和傷殘賠償程度遠遠不夠。

荔灣法院建議:試行統一城鄉賠償金適用標準,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可試點逐步取消城鎮和農村戶籍人員在人身損害賠償計賠方面的差別。此外為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獲得補償的權利,建議及時上調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以切實發揮交強險作強制性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

再者,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應加大聯合宣傳力度,協同街道社區、運輸、公交等重點行業,提高道路交通參與人和社會公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法院一方面將進一步完善訴訟指引等便民訴訟措施,另一方面,將進一步加大對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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