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理如何處理“未領施工許可證先行開工”

“未領施工許可證先行開工”是業內常態,在施工許可證未拿到前,監理應該簽發工程暫定令或相關聯繫單,如果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情況下發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在此期間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留有書面管理文件。

措詞:由於你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提前對本工程局部樓幢基礎組織實施。根據建築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及省建設廳有關文件條文規定,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前均屬於違法施工,現通知你單位必須於XX起,對本工程的提前施工的樓號基礎部位(工序)實施暫停施工,並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項工作:

1、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再施工

2、開工前完善場區內三通一平及臨設,並提交正式的開工申請報告

相關法律條文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條: 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業內前輩建議:

首先在工程例會中必須明確提出監理的意見,即:由於前期手續不完善,施工許可證未辦理的情況下,監理單位不便籤發開工令。

其次,以工作聯繫單的形式向建設單位發文:由於施工許可證尚在完善中,建議現場僅可進行前期準備施工,希望建設單位儘快落實前期相關手續,以使項目開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程序性要求。第三,以備忘錄的形式對於會議紀要及工作聯繫單位簽發後建設單位給予的表態做進一步的記錄。(備忘錄是可以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四,風險轉移,即:向監理公司書面傳達現場面臨的問題,如現場具有潛在的重大危險源,則向公司上級領導彙報,將總監理工程師的個人風險轉移為監理單位的風險。第五,這些工作做了後,還得對現場安全管理進行強有力的督促。

儘量在現場管理多留存書面管理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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