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行為,保險到底賠不賠?

保險合同設立免責條款主要是為了規避道德風險。

自殺行為一直是人身保險的免責條款之一,一方面是為了降低保險公司被騙保的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儘量規避投保人激情之下為了得到保險金而選擇自殺。

但是,自殺行為,保險絕對不賠嗎?也並不是那麼絕對的。

《保險法》第四十四條

以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中所指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自殺行為,保險到底賠不賠?


簡單來說,就是買了相應的保險之後,被保險人自殺,合同成立或者復效兩年內不賠,兩年後,保險公司是要理賠的。

所謂的相應保險就是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通常指的是 壽險合同,包含終身壽險、定期壽險、現在組合型的重大疾病保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和養老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雖然也有身故責任,但一般都是一年期以內的短期合同,不滿足“兩年以後”這個自殺的重要條件,所以不會得到理賠。 法規限定 兩年後自殺要賠的目的,主要是從心理學角度考慮,一個人有自殺的想法在兩年以後發生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因此2年以後自殺保險是理賠的。


自殺行為,保險到底賠不賠?


所以更確切一點說,就是買了壽險合同,兩年內自殺,只退還現金價值,兩年後自殺,保險公司按照身故責任進行賠付

而買意外傷害保險,任何時候自殺都不會得到理賠。意外醫療、住院醫療、住院津貼這類保險產品都不會對自殺行為帶來的醫療費用進行賠付。

另外:

被投保人在投保兩年內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身亡,不屬於主動剝奪自己生命的行為,亦不具有騙取保險金的目的,故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總之,自殺條款不是鼓勵人自殺,而是希望每個人都可以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輕易抹殺活著的機會。

畢竟,生命只有一次,只要活著總會有希望,更能給予親人愛與陪伴。


有任何與保險相關的問題,匯全保十分樂意為您解答。

不會選保險?看不懂保險合同?不用愁!

專業保險顧問免費為您量身定製屬於您的保險方案

你還在等嗎?點擊 ↓ ↓ 藍字瞭解更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