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及住房公積金也可以被強制執行

唯一住房及住房公積金也可以被強制執行現實生活當中,很多被執行人不是沒有錢,而是在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早就把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等債權人去法院執行時要麼玩失蹤、要麼查不到任何財產,最終可能還會面臨法院結案壓力,因為對於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院是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沒房、沒車、沒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這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通過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支付寶、養老保險金等存款用於清償賠償債務,對破解執行難問題,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執行。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上述法條,唯一住房是不可以進行拍賣。唯一住房符合相關條件,也是可以被法院強制拍賣。

1、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

因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一旦父母唯一的房屋被拍賣了,那麼他們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對被執行人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且能夠為被執行人提供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此時可以申請執行法院司法拍賣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2、轉移房產

為了不執行自己的房屋,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轉移到他人名下,不讓法院執行。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涉嫌妨礙執行、逃避債務的。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當中,為了逃避債務將其名下的其他房屋過戶到他人名下的,惡意製造唯一住房對抗法院執行。此時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3、房屋太奢侈豪華

豪華奢侈的房屋不是用來居住的,超過生活所需的面積標準時候,法院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查封拍賣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按照當地廉租房的標準為被執行人提供可以的居住房屋,或者承諾在司法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後,從拍賣後的變價款中為被執行人預留5至8年的房租。此時就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法律依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三種情形下,對於“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能執行。

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但是有時在法院強制執行階段,即使債權人查封了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也經常碰見被執行人以唯一住房為藉口向執行法院提執行異議,甚至部分被執行人在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就已經將名下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過戶到其他近親屬或者第三人名下。司法實踐當中對於查封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對於司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進行了嚴格限制。因為很多人認為債權人的債權應當讓位於債務人的基本生存權和社會穩定,避免讓債務人無家可歸甚至走向絕路。但是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的規定三種情形,則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滿足上述三種情形,即使被執行人以該唯一住房是其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也不會予以支持。

二、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可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被執行人不是沒有錢,而是在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早就把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等債權人去法院執行時要麼玩失蹤、要麼查不到任何財產,最終可能還會面臨法院結案壓力,因為對於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院是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的。建議大家以後打官司一定要做財產保全,即在訴前或者訴訟中就把被告名下的房產、車輛、土地、銀行存款等財產進行查封、凍結,從而有效防止被告惡意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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