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汽車准入新規:第一次明確允許汽車“代工”

工信部发布汽车准入新规:第一次明确允许汽车“代工”

工信部发布汽车准入新规:第一次明确允许汽车“代工”

12月6日,工信部公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文件,同時宣佈,2002年11月30日公佈的《摩托車生產准入管理辦法》(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3號)同時廢止。

根據新老政策對比,新《辦法》條款共計改善九處,分別落足於車企流程簡化、提高准入要求、杜絕盲目產能擴張,三個方面。

工信部发布汽车准入新规:第一次明确允许汽车“代工”

《辦法》 簡化了企業和產品類型。一是將原來過於細分的十九類生產企業和產品,簡化為乘用車類、貨車類、客車類、專用車類、摩托車類、掛車類六個大的類別,企業獲得某一個類別的准入後,生產該類別之內的產品,無需再次申請企業准入。二是推行車輛產品系族管理,鼓勵企業對同一系族的車型產品按照系族申請產品准入。

在建立檢驗檢測制度方面,《辦法》 指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有權自主選擇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檢驗;開展整車檢驗的,應當選擇取得國家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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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准入條件的,企業在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時可以提出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申請。

《辦法》還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實施企業集團化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試點開展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自我檢驗;成員企業可以委託企業集團內部取得同類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其他企業生產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簡化其成員企業的准入審查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之間開展研發和產能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委託加工生產。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研發設計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允許符合規定條件的研發設計企業借用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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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乘聯會秘書長崔東樹分析認為, 《辦法》有利於新勢力造車企業的更快發展。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與傳統汽車製造技術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產、授權制造等新生產方式, 迫切需要通過制定《辦法》,打通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以及新生產方式的企業及產品准入通道,鼓勵、促進技術創新和新型產業生態形成。此外,辦法將充分降低企業管理成本,同時促進汽車企業後合資時代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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