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成因及其解決途徑!做工程不得不知!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成因及其解決途徑!做工程不得不知!

一、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的現狀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一口價合同”、“包死價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合同價款一經約 定,除雙方合同約定因素髮生時予以調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整個合同的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條款第1.11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實踐中,承、發包雙方因固定總價合同所引起的糾紛案時有發生,多集中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影響合同價格諸多因素。而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涉及爭議數額比較大,雙方都將面臨巨大的利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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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承、發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保證,合同條款中的每一項內容都直接關係到雙方的切身利益。固定總價是工程工發承包計價三種合同價格方式之一,固定總價合同也是目前建設市場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07號令)第十二條規定 :“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八條對固定總價適用範圍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發、承保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以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但實踐中承、發包雙方選擇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往往不是基於工程上述特點,多是由於一方面承、發包雙方認為固定總價合同易於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若在施工中發包方不改變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結算簡便,節省了計量、核價工作; 另一方面發包方也想通過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將合同履行過程的一切風險轉移給承包方承擔,對承包方的索賠日後不予補償,從根本上也控制工程造價不突破原預算。因此,基於上述原因和合同中建設方的優勢地位,對承包方來說,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所要承擔的風險比建設方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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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總價合同簽訂後,施工過程中,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往往會直接影響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款,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因素:

1、物資、材料價格變動因素。建設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資、材料,在目前日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整個工程的建設期內,物資、材料的市場價格一成不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也會有落。在合同履行期間物資、材料價格的波動,使承、發包雙方都可能承擔一定物資、材料價差利益風險。

2、工程量的變更。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量的變化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原因:

(1) 設計變更和洽商。由於初期施工設計深度不夠,施工過程中為完善設計難免

會發生大量變更、恰商。 建設初期,發包方急於開工,各方面條件不完全完備,特別是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在施工中,很多具體問題都需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予以調整變更,設計變更和施工洽商、簽證不可避免地發生經濟費用,也直接影響到整個工程的結算價格,對此部分影響合同固定價格的款項,往往很容易導致糾紛。

(2) 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錯算。固定總價合同簽訂前,在工程招標實踐中,發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給予投標方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更多的是憑藉經驗結合圖紙估算,因此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為了增加中標的幾率,會故意將某個子項的價格壓低,以較低的總價獲得中標機會,而一旦其中標,馬上又會通過簽證洽商形式依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向發包方提出索賠,以上投標階段承包方故意或過失漏算、錯算工程量的行為,日後均會導致雙方合同工程價款的爭議。

3、工程承包範圍爭議。“固定總價合同”的固定價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範圍和內容固定基礎上的,若發生合同承包範圍外的額外工程則可以追加合同價款。正因如此,雙方對合同承包範圍的明確界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實踐中此類爭議發生主要由於合同過於簡單、約定不明、施工資料不全等原因造成,發生的機會雖少,但涉及的糾紛金額卻不小,同樣應當引起足夠重視。

另外,還有其他原因,諸如工程地點所在地自然及環境條件的變化、各種不能預見的政策性調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總價合同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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