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判!連帶擔保卻故意轉移財產不還錢,晉江一男子被判三年罰二萬元

重判!连带担保却故意转移财产不还钱,晋江一男子被判三年罚二万元

12月11日,晉江法院陳水深院長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案是晉江法院宣判首起針對擔保人且適用情節特別嚴重的拒不執行判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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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本院於2016年5月13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莊某應支付晉江某銀行借款本金25萬元,利息、罰息、復息3.8萬元及自2016年3月21日起到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相應利息、罰息、復息,被告人張某對莊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3月14日,本院對該案立案執行。2017年4月6日,本院通知被告人張某執行並申報財產,但被告人張某未執行。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張某將其所有的青陽街道某套房以人民幣39萬元的價格轉售給案外人葉某,所得款項用於個人其他開支,未用於履行上述判決確認的義務。

本院另查明,2017年8月15日晉江某銀行參與分配領取了對本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丁某名下位於晉江市湖光西路某房產的拍賣款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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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負有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執行義務,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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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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