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治》選讀:業委會期滿小區辦和居委會有權決定怎麼選嗎?

《業主自治》選讀:業委會期滿小區辦和居委會有權決定怎麼選嗎?

業主委員會期滿,小區辦和居委會有權決定下一期怎麼選嗎?

且不說小區辦(住宅小區管理辦公室)、居委會的意見的對錯,問題是法律上稱他們的工作僅僅是“監督、指導”,而不是命令和裁定。法律上稱建築區劃內的事情,要“業主共同決定”,並沒有強制性規定應該怎麼產生“業主共同決定”,至少現在還沒有規範性的法規、規章出臺。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能做的),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必須做的),剩下的一切辦法都是可以選擇的。

現在的問題是,誰牽頭組織業主投票形成“業主共同決定不是問題,向題的根本不是這,而是“業主共同決定”。誰能拿出充分證據證明某個結論(比如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結果)是業主共同決定,這才是根本。業主委員會的產生,應該是業主共同決定的結果,而不是少數想當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自己決定的事情。只要業主普遍認識到業主委員會的必要性,就沒有成立不了的業主委員會。少數願意做公共服務的業主,在業主們暫時還沒有這個普遍共識的時候,只有一個事情可做:向業主們宣傳。

即便是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我最痛恨這個“前期物業管理”段,它割裂了業主們的義務和權利分配!)不滿意,也應該遵循“業主共同決定”的基本思路,而不是採取“自我決定(欠費”的分裂模式。

上述這種思路如果成為中國業主之共識,必將彙集業主組織的能力和凝聚力,使得業主的資產價值和社區環境得以提升。反之,則必將導致業主群體渙散,社區破敗,資產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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