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工程造價1056萬,被判工期違約金1869萬,還能翻案?

作者:王道勇 律師 高工 造價師 浙江和義觀達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5017號,審判長李明義,裁判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二、案情簡介

發包方:青島長基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基公司)

承包方:江河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河公司)

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造價1056萬,被判工期違約金1869萬。

爭議焦點:原審判施工方承擔工期違約金1869萬是否正確?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判決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待進一步查明事實:

1、案涉工程是否經過了合法的招投標程序,有關事實應進一步查明,並在此基礎上認定合同效力。

2、江河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對於工期過半而工程量未過半的原因以及停工的原因應予以查明。

3、如果江河公司違約,違約金的數額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江河公司已施工部分經鑑定造價為1056萬元左右,而原判決確定的違約金數額為1869餘萬元。似應在進一步查明實際損失的前提下,綜合考慮雙方履約情況確定違約金數額,避免雙方利益失衡。

指令山東高院再審。

四、啟示與總結

本案合同效力、停工原因、實際損失的關鍵事實沒有查明,在已完工程造價僅為1056左右,卻判施工方承擔工期違約金1869萬元,被最高院啟動再審。所以,廣大從事工程施工的朋友遇到這樣的判決千萬不要認為司法不公而輕言放棄,一定要找機會翻案,特別是合同效力、停工原因、實際損失的關鍵事實是否查明,是翻案的突破口。建設工程案件申請再審的比較的容易成功的點是“基本事實是否清楚”,各位律師同行一定要善於挖掘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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